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0萬
歐x德公司與下游美髮沙龍店經銷商訂定的合約書中,明文約定沙龍店依其訂價銷售產品且不得任意折價,若有違反任一合約條款,歐x德公司得立即停止出貨,且沙龍店須無條件賠償其損失,顯屬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限制下游經銷商商品轉售價格及相關違約處罰的契約條款。
據
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銷商查證,確實有因客戶向沙龍店購買歐x德產品後、於非沙龍店通路低價再轉售的情形被歐x德公司查知,導致出售產品予該名客戶的沙龍店遭歐x德公司拒絕續約。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8月7日第1135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銷售髮妝品為主要營業項目的歐x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x德公司)限制經銷商依訂價銷售產品,不得任意折價,且對違反者以停止出貨及要求賠償做為處罰,已限制了下游經銷商就所供給商品的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考量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初次違法、營業規模、違法後配合調查態度及相關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歐x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同時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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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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