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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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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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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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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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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13)

回應編號:7104

進口福島輻射汙染縣市區域產品後換貼標涉及刑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基隆辦事處日前發現有進口業者疑似以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之情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月19日至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進行稽查。

聯合稽查結果共清查近3000件產品,共計查獲283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4件)、群馬(99件)、千葉(47件)等5縣(附件1),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20.4公噸,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已送檢驗輻射,其中30件產品輻射均未檢出。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其中稽查自日本進口的醬油、餅乾、泡麵、調味等產品疑涉輸入食品報驗資料申報不實,發現黏貼標籤上中文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東京都,與覆蓋之原文所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不符,疑涉非法,發現70件品項中文標示與原文標示原產地不符,及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後續將蒐集相關事證後,依行政罰法第3 2條規定,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涉及刑法部分已移請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協助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狸貓換太子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情事,以本案為例,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14)

回應編號:7103

日本進口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證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4年4月13日將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該措施將自正式公告後30日起生效。

產地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
(2)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
(3)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

依4年來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依據,及為保障嬰幼兒日常食用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於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並遵守相關規定;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15)

回應編號:7102

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追查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截至25日中午總計查獲294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5件)、群馬(108件)、千葉(48件)等5縣(如附件: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品項清單),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104.4公噸。

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其中193件產品輻射未檢出,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改標、竄改狸貓換太子換貼標示方式,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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