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專案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0萬
全O公司及壹OO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提供上網較低月租費。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O公司及壹OO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全O公司及壹OO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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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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