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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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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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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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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添加物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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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7250

惡意以工業級原料混充食品原料涉攙偽假冒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吊白塊」、「偏亞硫酸氫鈉」及「氯化鈣」等予下游食品業者,截至5月2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情形:嘉義縣轄內之「宏興食品行」,使用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製成「椪皮」(炸豬皮),惟自103年11月後則向「存德化工原料行」購買用食品級之苯甲酸鈉及白清-A (重亞硫酸氫鈉-焦磷酸鈉複方) 2項食品添加物,該局當場抽驗品名為「新鮮椪皮」之產品送驗,並要求針對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製作之產品立即下架回收;彰化縣衛生局針對縣內樺興乾果行、勝興乾果行、明山乾果廠與協利蜜餞廠行等4家蜜餞業者,共封存產品計207.3公噸,其餘相關縣市衛生局之下游業者,目前正在積極查處追蹤。(下載「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樹狀圖_0049380002.odt)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與各地衛生局稽查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倘若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涉及攙偽假冒,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亦得依食安法第47條,廢止其食品業者之登錄。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只有配方沒有秘方,購買食品添加物,應購買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及使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7249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供食品原料之玻尿酸飲品

高雄市一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等級原料製造食品,食藥署會同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轄內業者稽查,發現高雄市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進口玻尿酸原料,委託台南市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含玻尿酸飲品,104年生產2批「HA賦活飲」(如附件),每批生產2萬瓶(保存期限2年),龍杏公司現場無庫存,琛研公司現場庫存145盒產品;另一「美妍賦活飲」因銷售不佳,已於103年4月停產。

然因該等產品添加之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成分並非傳統性原料,業者現場右無法提具相關安全性證明,在尚未釐清前,相關產品先預防性下架,並責成高雄市衛生局持續追蹤下游清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7248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7247

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常見查核,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上揭違規事項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稽查過期食品流向依法開罰違規業者有關屏東業者收購過期肉品後轉賣之情事,臺北市及新北市環保局與衛生局13日完成轄內大賣場廚餘流向首次稽查。臺北市環保局經實地稽查16家大賣場均無廚餘清除紀錄,現場無法勾稽廢棄物數量及流向,多數業者亦無法提出廚餘處理或再利用契約書,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前,應與合格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清運時應做成清除紀錄,以確認廢棄物流向。該局已針對16家業者開單告發,將依業者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下載:大賣場稽查情形)。 環保局表示,此次稽查行動只是第一步,為表達環保局與衛生局打擊非法再利用,維護食安之決心,除大賣場外,將會同衛生局繼續擴大調查有大量生鮮食材及廚餘之超級市場、團膳及大型飯店等業者,瞭解過期食品(材)、廚餘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情形。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針對轄內大賣場及5家再利用機構(養豬場)進行全面追查,查核內容包括列管事業 ( 大賣場 ) 網路申報情形、廚餘及廢食用油貯存情形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合約、再利用紀錄保存等項目,經查業者均有部分缺失,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業者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即刻改善,同時亦將再度前往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均應簽訂契約及作成紀錄並保存備查。若涉及過期食材改標、竄改標示,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後,除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元外,亦涉偽造等刑法。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7246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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