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跳開發票漏報銷售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銷售商品,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向直接進貨廠商取得憑證,切勿跳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