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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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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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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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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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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9028

水產品檢出動物用藥罰鍰6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水產品抽驗專案,前往超市、餐飲業、漁產公司等販售場所執行抽驗,共計抽驗29件,檢驗結果1件水產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不合格率3.4%。

 本次水產品共計抽驗29件生鮮水產品,包含魚類15件、貝類5件、蝦類5件、蟹類4件,檢驗多重動物用藥(48項)、重金屬鉛及鎘,結果1件「午仔」檢出動物用藥-磺胺甲基噁唑1.23 ppm(標準:不得檢出),不符「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其餘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要求業者下架案內不符規定產品不得販售,並追蹤不符規定產品來源,1件來源為屏東縣,已移請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處辦,若調查違規屬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磺胺甲基噁唑(sulfamethoxazole)是一種廣效性抗生素,屬合法的動物用藥,用於治療雞、豬之細菌性感染,但未核准使用於水產品,過量使用可能會導致腸胃不適並影響腎功能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法使用核准藥品,除了必須考慮動物對象、年齡、劑量等之外,還必須遵守停藥期,如此才能確保產品安全衛生,建議販售業者向大盤或供應商索取自主檢驗報告。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9006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文創商圈餐飲稽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華山、松菸、中山、艋舺龍山等文創園區周邊商圈餐飲業者進行專案稽查,共稽查80家業者,初查結果51家有衛生缺失,經限期改善後,複查結果皆符合規定。初查結果缺失項目前三名依序為「未能出示從業人員完整體檢資料」、「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及「食材未分區或直接放置地面」。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係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針對「人員衛生」、「設備與器具衛生」、「作業場所衛生」、「食材處理與製程衛生」及「食品業者登錄」等5大面向進行稽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為確保食品業者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最基本要求,倘違反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此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業者,餐飲業作業環境衛生之維護及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習慣很重要,且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掌握「5要」秘訣: 「從業人員要體檢」、「食材管理要分區」、「設備器具要乾淨」、「作業環境要清潔」、「食品業者要登錄」才是永續經營之道。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8944

食藥署啟動文創園區及特色老街餐飲業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基於食品安全管理職責,108年起增規劃「年文創園區及特色老街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衛生稽查,確保食品業者做好衛生安全管理。

本次查核重點包含辦理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之投保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實施情形外,也將查核業者違規貯存或使用逾期食品以及菜單標示符合性等。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查有違反規定,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作業環境衛生之維護及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習慣很重要,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8906

產品有變質或腐敗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8月22日接獲大OO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通報7月4日及7月18日製售寶特瓶裝之「蘋果西打(2000mL)」產品,經民眾客訴反映有懸浮物之情形,該公司自8月19日主動停止問題產品生產線,並採預防性下架及回收3月5日至8月18日生產之該規格產品,於8月24日前完成下架,預計9月30日前回收完畢。另有關該產品生產製造問題,已移請所轄桃園市衛生局至工廠調查。

衛生局8月22日接獲業者主動通報後,立即至市面抽驗該規格產品,目前尚在檢驗中,倘產品涉有變質或腐敗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食品業者經本局通知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於24小時內通知產品販賣或物流據點下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不得製造販售有變質或腐敗之食品,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8888

北市抽驗小吃店大腸桿菌超標最高可罰鍰300萬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5月中旬針對連鎖超商、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其中2件經初、複抽結果大腸桿菌群皆超過標準值,不符衛生標準。

北市衛生局初、複抽查仍不合格的業者包含台北市大安區經營小O專業涼麵老店,以及台北市永安O涼麵,兩者大腸桿菌群超標,高於標準值1000MPN/g以上。針對不符規定業者,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製造業者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8)

回應編號:8876

消保處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六都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進行食材抽驗及廚房衛生管理查核。抽驗結果,蔬菜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廚房衛生管理查核26家有20家廚房環境衛生不合格,有6家食材逾期,查核結果請各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對農藥超標蔬菜進行溯源作業。

 「食材衛生安全」及「廚房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抽驗及查核,其結果如下:
一、食材衛生安全:
 (一)雞蛋:檢驗項目「四環黴素類7項」、「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二)48項」及「芬普尼」。抽驗12件全數合格。
 (二)蔬菜:檢驗項目為「多重農藥殘留分析374項」。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

二、廚房環境衛生管理:
(一)廚房環境衛生:查核26家,有20家不合格。
(二)食材貯存及使用(食材有無逾期):有6家食材逾期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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