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相關規定或函釋供參如下:
1.
有關防疫隔離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
2.
有關防疫照顧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7號函。
3.
有關疫苗接種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
4.
有關因受新冠肺炎影響,須減班休息者,得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
5.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63470號函規定,幼兒園為因應疫情期間而停止幼兒到園,依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此段停止到園期間,幼兒園退還家長之費用項目,包括午餐、點心及交通費;至支應教職員工所需之學費及雜費無須退還,故各幼兒園仍應給予園內教職員工工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
6.
其他假別如病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得參考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請假除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得含休息日、例假外,其餘假別是以工作日計算,故雇主仍應給予月薪制勞工休息日、例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