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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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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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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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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3)

回應編號:1281

依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
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
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
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
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
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
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ps:
商標法第五條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4)

回應編號:1279

一般業者通常會認為,公司、商號等營業名稱之選取,只要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透過預查制度,在沒有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的情況下,就能獲准登記,並且認為自己的營業名稱已獲「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已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而開始營運或進行各種商業行為。但這種思考並不周延,有可能因為沒有考量到與他人著名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相衝突,而發生商標侵權糾紛。
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由於目前營業名稱之登記或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名稱是否核准登記(開業),僅考量有無其他公司以相同名稱核准登記在前,或在相同縣市區域是否已有其他事業以同一名稱登記營業來認定,並未與商標註冊之情形相互作檢索或勾稽。再加上一般業者可能以為「經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得享有營業名稱專用之權利,並未意識到其與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可能發生權利衝突的問題,等到業者以該事業名稱完成一切開業準備行為(包括訂製懸掛招牌、印刷型錄廣告或教材等),或實際從事商業行為後,卻面臨商標侵權指控,可能會損失慘重之局面。
智慧財產局先前雖然曾發函給各主管機關或工、商協會,對商標法第62條規定,以及可能發生侵權之情形進行說明與宣導,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此類型之侵權糾紛仍層出不窮,尤其是仿襲他人已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名稱之情形。據了解,外商公司已經擁有著名聲譽品牌之商標權人將對此種行為積極追究商標侵權責任。智慧財產局為此再次呼籲相關業者,在選取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名稱時,應避免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如果要查詢相關商標之註冊資料,可利用智慧財產局網頁上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圖樣文字查詢功能(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IPO.html),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若是已經使用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事業名稱、網域名稱,並開始營業的業者,智慧財產局也建議應儘速到主管或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5)

回應編號:1275

近日有媒體報導Vivienne Westwood是英國知名品牌,卻有台灣業者以相同的商標及名稱申請獲准註冊,有損國際形象等批評。智慧局特別澄清,商標保護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亦即商標若欲在台灣獲得保護,原則上應在台灣獲准註冊,若商標若欲在日本獲得保護,原則上應在日本獲准註冊。而註冊之保護範圍原則上以與其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為限。商標審查官在決定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亦係以此相同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前案為範圍。例如以「蘋果電腦」為例,雖然蘋果電腦公司在電腦產品上取得「蘋果」商標註冊,仍然有其他業者如「蘋果日報」在不同營業領域取得註冊商標權,其道理即在於此。故若著名商標未在台灣獲准註冊,即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搶註的危險,有鑑於此世界各國商標法皆設有爭議制度,讓原權利人有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管道。以近一年多來我國著名農產地名「阿里山」、「日月潭」等在大陸遭搶註為商標為例,也是經由提出具體相關證據資料,透過其法定之申請撤銷程序撤銷該等搶註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23條亦明定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因著名商標的認定必須以屬地國之消費者認知為準,故原權利人必須舉証其附有該商標商品在屬地國使用之情形,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在屬地國已達著名之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另外,因著名程度的高低會影響到其保護範圍的大小,故只能就每一個個案來作認定,也因此而有保護範圍及保護程度高低的不同。
本案引起爭議之「Vivienne Westwood」商標是在91年11月18日提出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第18類之皮包、皮夾等商品,而當時英商「Vivienne Westwood」商標則只註冊在第3類之化妝品、第9類之眼鏡,及第25類之衣服等商品,因該等商品與18類之皮包、皮夾商品並非同一或類似,因此在第18類之資料庫中,並無註冊前案資料,故核准其註冊。惟原權利人業已經由前述之爭議程序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並經智慧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在案,註冊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經濟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目前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未來智慧局將持續加強蒐錄著名商標之資訊,以防止仿冒名牌商標之不當註冊。並藉此呼籲業者,由於提出爭議案件較之新申請註冊案件之審理程序繁複且廢時,為保護企業商標權,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影響本身及消費者之權益。而對於遭搶註的商標,仍應回歸法制面,透過爭議程序,於爭議過程中積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便順利申請撤銷搶註之商標。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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