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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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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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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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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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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9)

回應編號:8251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0)

回應編號:8250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1)

回應編號:8249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2)

回應編號:8248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公告揭示與違反個資法

事業單位反映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1日生效,擔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公告揭示是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

勞工局表示,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為:「一、解僱理由。二、解僱部門。三、解僱日期。四、解僱人數。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基此,尚無涉公開勞工個人資料之事項,並無牴觸問題,故事業單位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3)

回應編號:8247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4)

回應編號:8246

勞工局對集團大量裁員處理說明

遊OO子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經勞工局查遊OO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然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企業獲利不佳下為避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獲利不佳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員工之適當職位,而非獲利不佳即動用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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