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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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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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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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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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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3)

回應編號:6015

外籍學生暑期打工應申請許可 雇主並應確實查核以免觸法

日前勞工局查獲某電子街老闆僱用1名工作許可逾期的外籍學生假日打工,該老闆因未確實查核這名員工的工作許可證有效合法期間,就予以聘僱,雇主及員工雙方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市府依法裁罰。

暑假期間,來台就學的外國學生與僑生常會在餐飲業、服務業從事短期的臨時工作,然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在台工作;且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則維持為最長6個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欲僱用外籍學生應確實查核員工身分,查驗並照相留存其「學生證『正本』」確認該學期有註冊、「居留證『正本』」確認在我國可有效居留,最重要的則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的「工作證『正本』」確認可以合法工作以免觸法。另外籍學生如欲在台工作務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最長只有6個月,每學期一定要重新申請獲得工作許可證後才可以再工作。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4)

回應編號:6014

雇主聘僱外國人運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查驗APP」查證證件真偽

台北市104年度1至6月非法使用外籍勞工遭裁處案件總計206件,其中以非法聘僱逃跑外籍勞工或無工作許可證之外國人工作之情形約佔52%為最多;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未給薪)約19%佔第2位;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合法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約18%佔第3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44條所規定,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欲僱用外國人從事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且應確實查核員工身分,因許多逃逸外勞持假冒外籍配偶居留證前往應徵工作,為避免誤聘假冒之外籍配偶,聘僱前務必要查驗其所提供之居留證正本及依親之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另內政部移民署最近推出「晶片居留證查驗APP」,民眾可連結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或利用手機下載「晶片居留證查驗APP」(在IOS或安卓手機系統APP下載區搜尋「居留證」即可下載),輸入外籍配偶居留證號碼等相關資料,並可顯示該外籍配偶之照片,即可查證其證件真偽,另如有「晶片居留證查驗APP」之相關問題,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5)

回應編號:6013

外國英文老師未申請許可工作證最高罰鍰75萬元

外籍英文老師要在台灣任教需要有合法的工作證(聘僱證明)。至於工作證取得需要由合法有立案的補習班為外籍老師申請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立法係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勞動條件及社會安定等產生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因此,外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都應由雇主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該外國人始得工作。

僱用外國人是否有從事工作之事實認定,乃依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明定,當事人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者,即構成「僱傭」關係,自不因以「職前訓練」、「試教」或「正式聘用」等名目而有所差異。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6)

回應編號:6012

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應知

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另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所支付之上述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若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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