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投保產品責任險分攤風險
衛生福利部擴大強制要求具稅籍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及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須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爰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其規模為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業者應完全承擔自主管理之責任,為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與財務負擔,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依投保內容,分攤責任風險與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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