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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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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故任何人想取得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核准通過,自註冊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利,對於有人侵害其商標權者就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照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侵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以往的商標只限於以文字或圖形表示,現在申請的商標已擴展到可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

商標法第二條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應主題共有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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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1)

回應編號:5248

林來瘋熱潮一波接一波,林書豪在中國江蘇省則有體育用品公司於去年八月取得「林書豪」三個中文字的商標,擁十年專用權。已委託律師向美國專利局正式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另林書豪已經委託律師在101年2月十四日向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查時間約需六、七個月。“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行李袋、杯子、衣服、玩具、運動飲料等為指定使用商品,因此,“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一旦公告註冊,其他人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再使用“LINSANITY”及“JEREMY LIN”就涉及侵害商標權。目前林書豪雖尚未在國內註冊「林書豪」三個中文字,但依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商標法規定,只要是著名人物的姓名、藝名等,除非本人同意,而無法取得註冊權益。

我國商標法並沒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允許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人名」若能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商標功能。但如果是以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就一定要經過本人的同意,才能核準。更重要的是,是不是“著名”,要以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點為準。

就算在“著名”之前,以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依商標法明定商標「使用」需符合商標權人所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習慣,如被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商標專責機關會要求申請註冊人檢附其他使用證明文件,證明有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例如發票、商品實物等,如未提出或是還被商標專責機關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則將認定為「未使用」而被廢止商標權。

另如以“著名”姓名、藝名或筆名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申請註冊。依商標法認定,商標之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與申請時有出入,若不失其同一性者,依商標法認定有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2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2)

回應編號:5233

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先行寄發系爭律師函予檢舉人,然於檢舉人就前開案件偵查終結獲不起訴後,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仍逕行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台灣富x公司逕行對外散發警告函行為違反公平法處分未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台灣富x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著作權、商標權警告函,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之國內及中國大陸總代理,檢舉人則為寧士公司之國內總經銷商,後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與寧士公司終止代理關係,成立台灣 富x公司,並就檢舉人提起違反著作權等訴訟。

本案台灣富x公司雖於網站續行登載案關律師函,指稱檢舉人侵害其商標權及著作權,既無法院一審判決成立侵害可證,且網頁內並未敘明著作權、商標權之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又無公正客觀之專業鑑定報告可證侵權之存在,並遮除律師函之發文日期,台灣 富x公司登載案關律師函之行為,應屬發送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警告函前,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另查檢舉人就案關商品尚有庫存,台灣 富x公司系爭行為尚難謂對檢舉人就庫存商品之潛在銷售無生影響,台灣富x公司所為應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審酌台灣富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3)

回應編號:5164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金農興生物科技公司與巧x公司都是肉品銷售業者,以量販店、超市等為銷售通路,雙方分別為「香草豬」與「黑鑽雞」之商標權人,並以「香草豬」與「黑鑽雞」為名行銷所產製肉品。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於99年7月28日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而所寄的警告信函對象為一般賣場通路業者,並不是具有查證能力的通路業者,自然無法合理判斷金農興公司是否侵害巧x公司的商標權,在接獲警告信函後,難免心生疑懼,為免訟累及查證的麻煩,乃要求金農興公司先解決爭議,故金農興公司只能將廣告招牌及商品包裝從「黑鑽香草豬」變更為「頂級香草豬」,雖然巧x公司發送警告信函的行為,並未造成金農興公司商品實際下架,然而對以效能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競爭秩序仍有危害之虞,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故巧x公司寄發警告函的行為不是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而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4)

回應編號: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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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在台北市寧記火鍋店為了寧記註冊商標問題鬧上法院,堅稱創始老店寧記火鍋店負責人提告,認為名字雖然都一樣是寧記,兩家毫無關聯,他原本就在四川廚師蔣陵寧研發的麻辣火鍋店下學了一身工夫,84年頂讓盤下原本的火鍋店,中華寧記不僅侵犯我的商標權,又開放加盟,更是侵權。而中華寧記認為「寧記」名號是靠中華寧記裝潢新潮開發多款商品打響所致。

兩家寧記為註冊商標鬧雙包打官司一打10年,原本判決認定2家都可使用「寧記」招牌,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3月判定,兩家商標近似,寧記火鍋店84年5月註冊商標,中華寧記86年註冊,先登記先搶先贏,商標權傾向屬於註冊比較早的光復南路這家寧記火鍋店所有,較晚86年註冊申請的中華寧記可能得撤銷,但全案可再上訴,預期中華寧記應會再打官司救濟,寧記爭商標權案恐怕還得繼續纏訟。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5)

回應編號:4235

阿甘創業加盟網 創立於民國41年的敦煌書局,以外文書為主力的老字號書店「敦煌書局」,早已將「敦煌」、「敦煌CAVES」等商號名稱註冊為商標,然85年間周女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且其字體和招牌顏色類似相同。敦煌書局認為已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控訴還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  

98年12月智慧財產法院, 周女認為「敦煌」是一個大眾皆知的地名,並非敦煌書局所獨創,判決敦煌書局勝訴,周女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周黃彩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99年5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遭最高法院以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駁回,敦煌書局勝訴,周女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 招牌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全案定讞。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6)

回應編號:4196

阿甘創業加盟網 曾經發生有一開店商家根本不知要申請商標服務標章這玩意,一同業客人來店消費後,感受其生意不錯,未來會有很強的發展潛力,就搶先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個人名義去申請註冊商標,幾年後該店果然生意越做越好,店家那時想要擴展營業規模,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時,才發覺早已被人搶先註冊,又不願出錢去買商標權下,只好更改店名申請的案例。另還有一合夥開店案例,兩人共同出資開店創業,由一人經營,另一人完全不干涉經營,只等分錢,完全沒干涉經營的合夥人,眼見生意越做越好,就搶先以個人名義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且要求經營合夥人應出資來購買商標授權的案例。

因此籌備開店前應先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店名商標,有沒有人早已註冊使用,一來可避免因無知而侵權,二來可保護自己權益。若你覺得生意做起來還是做不起來根本還是未知數,沒有必要多花錢去申請商標保護,你只要在生意有好轉跡象時,趕緊以個人或公司行號名義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商標即可。
ps:
申請商標註冊審核,請查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註冊商標費用 ,每件規費亦請查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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