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開的店所僱用員工是四人以下,可考慮讓員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不需在公司行號內投保勞保,以節省勞健保費支出。但如僱用5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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