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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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提醒蘇拉颱風受災民眾記得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該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毁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如果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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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颱風帶來豪雨造成屏東、恆春地區嚴重災害,為方便受災民眾能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快速完成災損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於網站開闢「南瑪都颱風災損申報專區」,提供民眾線上申辦、查詢暨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等服務,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可透過網路傳輸災損佐證照片,輕鬆完成災損申報。
鑒於目前數位相機及網際網路普遍化,納稅人提供的災損相片,透過網路傳送具便利性,該專區除放置各項災損申請書表及範例、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規定查詢外,並提供「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及「營利事業帳簿滅失」等3項線上申辦服務。在此提醒忙於整建家園的受災民眾,如無暇至國稅局辦理災損申請,可連結至該專區選擇線上申辦,透過網路輕輕鬆鬆就完成申報,而綜合所得稅災損報備更進一步提供網路傳輸災損佐證照片服務,請多加利用,並於9月28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災損,以免權益受損。
如您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申請期限或方式仍有不清楚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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