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災害損失地方稅及國稅減免規定
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民眾可向稅捐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稅捐處會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國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除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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