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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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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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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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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586

能效第一新舊分級事實不符公平會罰10萬

聯O公司在Yahoo拍賣網站銷售「Whirlpool惠而浦WDEE40W除濕機」商品,於其商品圖片宣稱「能源效率第1級」,另外, 東O電器行在露天拍賣網站銷售「Whirlpool惠而浦WDEE16W除濕機」商品,在商品說明宣稱「1級能校」等文字,這些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聯O公司在Yahoo拍賣網站銷售「Whirlpool惠而浦WDEE40W除濕機」商品,於其商品圖片宣稱「能源效率第1級」,另外,東O電器行在露天拍賣網站銷售「Whirlpool惠而浦WDEE16W除濕機」商品,在商品說明宣稱「1級能校」等文字,這些廣告予人印象該等商品獲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為同品項中最佳的能源效率等級,較其他相仿規格之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經調查以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意見,本案商品雖曾獲准登錄為第1級,但106年12月8日已分別變更登錄為能源效率第3級及第4級,本案廣告卻仍持續宣稱「能源效率第1級」或「1級能校」,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於第1581次委員會議討論後,處聯O公司、東O電器行各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刊載涉及能源效率的商品廣告時,一定要有所依據,如想對外宣稱「唯一」、「第一」、「冠軍」或「最大」、「最多」等最高級用語時,應注意須有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作為宣傳基礎,才可使用「唯一」、「第一」、「冠軍」或「最大」、「最多」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即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同時也必須時常進行動態管理,維持廣告上正確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554

廣告引據資料與事實不符就開罰

赫O亞有限公司銷售品牌沙發,於網站刊載有關品牌成立時間、全臺唯一通過SGS檢測、MDI對比TDI之泡棉製程較不會產生有害氣體之連結等文字,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原料製程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該網站刊載「『赫O亞』自品牌成立近30年來」、「『赫O亞 』深耕沙發工藝近30年」等文字,廣告予人印象為赫O亞品牌或赫O亞為名之事業主體成立至今已存續將近30年,然而「赫O亞」商標於105年9月16日註冊,且赫O亞公司於106年6月16日設立,客觀上赫O亞品牌或赫O亞公司並無可能成立至今存續將近30年。 又有關「全台唯一通過檢測的沙發 泡棉、木材、布料、噴膠、結構皆通過安全認證」、「瓦倫西亞分子布……全台唯一通過SGS檢驗測試」等文字,廣告予人印象為赫O亞品牌沙發為全臺唯一通過SGS檢測的沙發,且泡棉、木材、布料、噴膠、結構皆通過SGS安全認證,以及瓦倫西亞分子布為全臺唯一通過SGS檢驗測試的布料,但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刊登廣告期間尚有其他事業將測試報告公布於網站,客觀上該公司之沙發及布料已非全臺唯一通過SGS檢測並將相關測試報告公布於網站。 公平會綜觀整體廣告,上開宣稱的內容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沙發品質及原料製程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71次委員會議通過赫O亞有限公司銷售「赫O亞」品牌沙發,於赫O亞網站刊載有關品牌成立時間、全臺唯一通過SGS檢測、MDI對比TDI之泡棉製程較不會產生有害氣體之連結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原料製程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赫O亞公司7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於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卸其應盡之責。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832

網站廣告宣稱加盟教育機構不實引人錯誤公平會罰5萬

大O企業社推廣銷售教材,於銷售網站宣稱「慶祝加盟格連杜曼博士教育機構」、「慶祝會員數達3000名」等廣告,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該案公司委託銷售教材,自行設立「家庭教育系統」網站,並企劃、製作本案本案有關「慶祝加盟格連杜曼博士教育機構」、「慶祝會員數達3000名」等廣告宣稱應該是「家庭教育系統」網站對其自身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間關係所作的表示,然而實際上相關廣告所描述的是格連杜曼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大O企業社的經營情狀,是以相關廣告宣稱內容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38次委員會議通過,大O企業社推廣銷售教材,於銷售網站宣稱「慶祝加盟格連杜曼博士教育機構」、「慶祝會員數達3000名」,具有招徠效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另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215

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產品效果廣告不實罰10萬

富O有限公司於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產品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公司自105年7月起於FACEBOOK網頁中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量子大力神』經過ARTC(車輛測試中心)的測試(測試車比較)最高一公升汽油可節油12.4公里、平均節油100公里1.6公升(2015.05.07)的測試數據本產品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確實達到節油的功效。」「狂賀本產品通過車測中心檢驗,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同類產品圴無法具體提出實驗報告。」「量子大力神【省油專用】的產品,經ARTC(車測中心)極為嚴峻的精測後,所呈現的結果是【省油耗、降CO2 】,也就是本產品同時擁有【節能減碳】的特點,功效永久不衰。」及刊載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下稱車測中心)之車型號能測試報告,該網頁並登載:「檢測案號:B105EG0272(無產品測試)B105EG0273(有產品測試) 測試結果:油耗降低、CO2排放降低」「經ARTC實測,加裝量子大力神可有效 降低汽車油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但車測中心表示104年5月間未為「量子大力神」產品之檢測,富O公司亦自承並無車測中心104年5月7日之測試報告。另車測中心表示「量子大力神」雖於105年8月間送該中心執行汽油汽車行車型態污染測試、車型號能測試,安裝後之污染及耗能測試結果數據均較安裝前之數值高,並無廣告宣稱之省油耗、降CO2之效果。故富O公司於FACEBOOK網頁中登載「量子大力神」之廣告宣稱內容,顯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有限公司於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產品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若廣告文中有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若DM或網路宣傳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 亦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128

TV廣告宣稱「國內收視第一的居家設計節目」違公平交易法罰30萬

城O公司自106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17日期間,於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班機之娛樂系統刊播「設計家TV」節目廣告,其內容宣稱「設計家TV成立於2011年9月,是國內收視第一的居家設計節目」等語,惟並未揭露收視率調查期間、來源及計算方式等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設計家TV」節目於前開期間之所有年齡層觀眾收視率,不論依城O公司之平均計算方式,或取單一頻道、單次播出之最高收視率而為比較,多未高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城O公司因內部作業疏失,沿用舊時收視率調查資料,自行解讀並製作案關廣告。亦即,案關「國內收視第一的居家設計節目」一語,並非依據廣告刊播當時之收視率資料所為。公平會表示,城O公司製播「設計家TV」節目,介紹室內設計師作品,與其他從事室內設計相關產業整合行銷廣告業務之競爭同業,同樣藉由室內設計節目之播出以行銷合作設計師之服務。是以,其節目收視率之高低足以影響室內設計師選擇合作對象之意願。城O公司於製播案關廣告時,未善盡查證義務,即逕沿用舊時自行解讀之收視率資料文案而為前揭收視第一宣稱,並未於廣告中妥予揭露收視率調查來源、時間、對象、計算方式等重要資訊,且據廣告刊播期間之收視率資料,「設計家TV」節目於所有年齡層觀眾之收視率,多未高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業足使觀看廣告之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致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6次委員會議通過,城O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刊播「設計家TV」節目廣告,其內容宣稱「國內收視第一的居家設計節目」,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6427

宣稱不實每周多賺上萬廣告不公平競爭效果公平會罰百萬

台灣宇O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予人印象為司機倘透過Uber APP平台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有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涉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係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是以,倘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透過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仍有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之虞。是以,「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台,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其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284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宇O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台灣宇O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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