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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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
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
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
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
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
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
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
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
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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