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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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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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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37號令、經濟部(74)經工字第1935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48981號令、經濟部(90) 經工字第09002613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60126433號令、經濟部經工 字第096026179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6、8∼12、18、19、21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 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 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 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 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 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 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 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 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 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 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 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 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第 6 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 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第 10 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 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 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 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 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 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 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 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 序遞補之。

第 11 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 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 調減時,亦同。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 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 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 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第 14 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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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 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 17 條 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9 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 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 算。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 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 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資會議實務知識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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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33

事業單位未舉辦勞資會議相關罰則

事業單位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主管機關依勞基法可裁罰公司。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中「每3個月」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形之考量,例如勞資會議代表成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可於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週期,較有彈性,勞動局舉例來說,2月1日至4月30日為第1週期,5月1日至7月31日為第2週期,8月1日至10月31日為第3週期,11月1日至1月31日為第4週期,在這四個週期內分別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每3個月舉辦1次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現行法令並無訂定罰則;但事業單位若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相關罰則。


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2)

回應編號:9618

勞資會議如何以視訊方式進行

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開立勞資會議之目的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然勞資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如何才能合乎規定。

查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人員得共見共聞。前項視訊會議,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又所稱電子紀錄包含出席簽到所需之視訊開會時出席者畫面截圖,且出席者畫面應有出席人員姓名,同時視訊會議應請出席人員於視訊軟體功能中簽名(例如google meet可於即時通話功能中請出席者鍵入姓名),會議紀錄可於視訊會議當場確認後,擷取紀載提案決議情形之會議紀錄畫面或會後書面紀錄,並留存五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只有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異動需依法向勞動局報備,而勞資會議紀錄不需要報備。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勞動局有提供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3)

回應編號:9564

少於3人小公司也要辦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3人時,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之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與一般會議之組成有所不同,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代表人數要幾個人呢?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而若勞工人數超過三人時,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加盟連鎖總公司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中央工廠)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另在成立勞資會議時,有關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規定有一定標準,事業單位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4)

回應編號:8420

加盟總公司成立勞資會議工廠部分還需要另成立勞資會議嗎?

加盟連鎖企業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另設立工廠登記,工廠部分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那工廠部分,則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實際上若加盟連鎖企業總公司跟工廠的勞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也會相互調來調去工作,依法可不需另外成立勞資會議,可併入總公司一起成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加盟連鎖總公司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中央工廠)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


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5)

回應編號:8285

公司1個老闆和5員工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資格,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在年齡上,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另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排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出缺時,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勞動局有提供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勞資會議/申辦服務/勞資會議代表申報/檔案下載/書證表單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


回應主題:召開勞資會議及實施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6)

回應編號:8284

勞資會議什麼樣的狀況才需要向勞動局報請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開立勞資會議之目的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勞資會議係由勞資雙方選派代表組成,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資方是指派,勞方是選舉產生)依法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勞動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只有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異動需依法向勞動局報備,而勞資會議紀錄不需要報備。 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勞動局有提供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勞資會議/申辦服務/勞資會議代表申報/檔案下載/書證表單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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