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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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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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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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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
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職場性騷擾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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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51

職場性騷擾雇主收到未立刻處理違法

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收到即須立即處理,並且應立即進行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做空間的隔離、職務的調整或被害人協助等。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義務,並應於知悉員工受有性騷擾情事時就應立即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建議事業單位遇到員工申訴職場性騷擾時首先應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調查並保密方式進行,訪談相關人等並做成訪談紀錄;調查委員應由勞資雙方組成,若疑似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管理者時,建議可請外部的專家學者協助調查提供建議。另外,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雇主,並提醒如對決議有異議,可於收到書面通知隔日起20天內,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遇到職場性騷擾應採取事前「完善防治措施」及「建立申訴管道」,多數事業單位遭裁罰是因於知悉後未立即或太晚處理,或是未進行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而遭裁罰。員工讓雇主「知悉」的方式不僅限書面申訴,如果員工以口頭、line等通訊軟體方式向主管或負責人提及有類似情形,即會構成雇主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情形,雇主就要立刻進行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處理 。另雇主如果被動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申訴才處理,或因被害人未提出書面申訴書就不處理,這都可能違反法令規定而被開罰。

 

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710

防治職場性騷擾不力最高罰款50萬   

近來發生多起職場性騷擾事件,且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妥善處理,被罰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善盡事前防治義務,採取事前「完善防治措施」及「建立申訴管道」,在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並做成決議。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善盡事前防治義務,採取事前「完善防治措施」及「建立申訴管道」,在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並做成決議。如事業單位未妥處,申訴人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依權責調查,確認雇主知悉後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未能妥適處理致違反法令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性騷擾的態樣包含肢體、言語,甚至是眼光的騷擾。諸如摸胸、襲臀、背後熊抱、講黃色笑話、盯著對方胸部看、散播不雅影片、傳送色情圖片、偷窺及偷拍等,只要讓受害人 有覺得不舒服的行為,都是一種性騷擾。


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648

職場性騷擾被動等被害人申訴才處理罰10萬 

負責人須有所警惕,應善盡防治職場性騷擾之責任與義務,若被動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申訴才處理,或因被害人未提出書面申訴書就不處理,這都可能違反法令規定,而被開罰至少10萬元以上罰鍰。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於「知悉」員工受有性騷擾情事時就應立即處理。員工如以口頭或line方式向管理者或負責人申訴,雇主可以請員工補正書面申訴書。 調查委員應由勞資雙方組成,若疑似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管理者時,建議可請外部的專家學者協助調查提供建議。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雇主,並提醒如對決議有異議,可於收到書面通知隔日起20天內,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復。如調查屬實,也應對性騷擾行為人為相對應的懲處,以警惕不可再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於「知悉」後礙於行為人為管理者,甚至是負責人,未立即處理進行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一旦員工申訴,就可能被開罰至少10萬元以上罰鍰。


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318

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要負什麼責任

雇主或僱用人應該要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把它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 若公司有員工對其他員工有開黃腔或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無論是上班工作的關係,或是下班聚會的時候發生的,雇主或僱用人都要跟騷擾者一起向被騷擾者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員工間的性騷擾,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騷擾者所受到的損害,由雇主與騷擾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並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則不負賠償責任。雇主在賠償被騷擾者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向騷擾者進行求償。

因與其他公司業務往來,對其他公司的業務人員有等性騷擾情事,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情形,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騷擾者所受到的損害,由騷擾者與其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並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則不負賠償責任。雇主在賠償被騷擾者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向騷擾者進行求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員工於上班時或下班後的公司聚會及員工旅遊等時間,皆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負性騷擾防治的管理責任,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544

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專案勞檢保全業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8月22日公布保全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專案檢查結果,在受檢的20家事業單位中,以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第23條規定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的比例最高,計有7家業者違規;其次,騰O保全(股)有限公司因未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目前正提起行政救濟中;其餘尚有6家業者違反規定,經勞工局發函通知後,目前皆已完成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591

美語補習班雇主輕忽職場性騷擾防治依法罰10萬

一美語補習班老師向雇主反映,於職場遭受同事多次強行擁抱、摸臀等性騷擾行為,但雇主卻未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即以該名老師情緒不穩,認定性騷擾事件不存在,事後該名老師無法容忍雇主輕忽員工人格尊嚴,默許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於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此案經勞工局調查後,勞工局認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完全未採取任何防治措施,對於釐清事件真相、糾正性騷擾行為、維護友善工作 環境及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皆無助益,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裁處雇主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過去認定性騷擾成立的案件中,有些受處罰的事業單位是因為不諳法令規定,主觀認為非屬性騷擾事件就無需理會;有些受處罰的事業單位雇主是認為應先確認是否屬職場性騷擾行為後,才須展開調查、詢問、隔離及防治等措施,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有責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且雇主在「知悉」員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時,無論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皆必須立即啟動調查,以釐清事件真相,並以審慎態度採取相關措施,如: 訪談當事人與蒐集相關事證時,應避免雙方當事人接觸,並關懷申訴人感受,同時應對所有員工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等;此外,對於調查結果如認定性騷擾成立,雇主應對行為人加以適當懲處,並避免雙方當事人單獨於同一空間工作,以防止職場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不然若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認定雇主於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依法裁罰10~50萬元罰鍰。另若事業單位超過30人以上,依法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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