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問答集
106 年 6 月 2 日公布
108 年 5 月 16 日修正
Q1.食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標示規定所規範業者及範圍?
A1.本規定係規範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標示事項及該自動販賣
機設置者之廠商資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
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辦理標示。
Q2.超商或大賣場內民眾可自行選取商品之設備是否為「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所規範之對象?
A2.如屬超商賣場設置之各式冷凍冷藏等設備,雖供消費者自行選購 產品,但由賣場有人員提供服務及後續結帳作業,非屬本規定規
範對象。
Q3.於店內擺設咖啡機及汽水機,消費者於結帳後可至咖啡機或汽水
機自行取用咖啡或汽水飲料,請問此種供應方式是否為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對象?
A3.倘為設於店內之果汁機及咖啡機,待消費者至櫃台結帳後可自行取用果汁及咖啡之販售型態,非屬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
Q4.業者倘於夾娃娃機內以空盒方式供消費者夾取,再以換物方式取 貨,是否屬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
A4.消費者需以夾取到之空盒向服務人員換取實際食品,非屬「自動 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對象,惟該食品仍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範。
Q5.將自動販賣機放置於公司賣場內,是否還需要於機台外標示業者 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A5.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者(包 括夾娃娃機、加水站等),即由消費者於該機台以現金、代幣或悠
遊卡等方式付款後直接取得食品,不論其販賣機設置場所,皆應 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該機台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
Q6.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中所指自動販賣機業者,係指提 供機台本身之業者或是機台內所有食品的供應業者?另散裝食品
及機台調製食品所指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為誰?
A6.
(1)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第三點所稱自動販賣機業者,指設置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其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
(2)本規定第四點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所指之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指該「食品」之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
Q7.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者,是否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A7.經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規模之食品販售業者,皆應完成登錄。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 年月 18 日公告,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工廠登記、營業(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販售業,均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
Q8.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應標示項目及方式有何不同?應標示於食品包裝上或於機台外明顯處?
A8.(1)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
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 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 8
項,以機台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 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 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2)有關標示型式與方式,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
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 分。
Q9.自動販賣機散裝或機台調製食品可以插(立)牌型式標示嗎?
A9.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因無人員提供服務,且機台放置地點或為戶外、停車場等,為確保消費者獲得食品資訊,除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其標示方式應具不可移動
性,故規範其標示應予固定,以插(立)牌型式標示者,倘未予固定,則不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Q10.飲料充填瓶裝後旋蓋以自動販賣機販售,惟瓶蓋無啟封辨識圈,該飲品之標示須遵循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
A10.(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不具啟
封辨識性。2.不具延長保存期限。3.非密封。4.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2)案內所詢,瓶裝飲料產品倘符合前開所述之任一情形,視屬散裝食品。惟飲料瓶蓋倘有安全鎖設計,具啟封辨識性,則屬包 裝食品,仍應依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標示。另以自動販賣 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
Q11.以自動販賣機販售蛋糕、手工餅乾等產品,產品以烘烤紙杯、透 明包裝袋及鐵絲封口條封口,這樣產品可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
標示規定中的散裝食品進行標示嗎?
A11.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之食品,或雖有包裝但為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非以擴大銷售為目的之
包裝,案內產品以封口條或束帶固定封口,倘符合前開所述之任 一情形,得認屬為散裝食品,倘以自動販賣機販售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辦理標示。
Q12.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倘未依規定標示,會有罰則嗎?
A12.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25 條第 2 項 規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條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 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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