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釋,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6月24日台86勞動2字第025402號函釋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87勞動2字第036795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2字第28790號函釋,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終獎金是否屬工資範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均將年終獎金排除,故其非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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