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之真實原則 )
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
(一)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二)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之見解。
(三)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四)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除薦證內容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範例一: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效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在此情況下,該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廣告,日後倘該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如添加更有效的防霉配方致氣味有所改變),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其有繼續使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內容,廣告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範例二: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並由主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三十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老師傅,現在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七個看不出廠牌名稱的電燈泡,然後告訴我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告描述該水電師傅試裝後,挑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並隨即接受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理由。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的專家薦證。
範例三: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證人,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足可幫助、指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倘該薦證人真實之身分非為「營養師」,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範例四:
某專業人員公會於某保健儀器廠商廣告中推薦該公司產品,該廣告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因消費者極可能將該公會當成足以判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所為的薦證,必須獲得業經該公會認可之專家(至少一名以上)進行評估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鑑保健儀器所訂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告廠商背書而量身設計之臨時的、特定的標準。
範例五:
某知名電影明星於廣告中推薦某項特定商品,並提及該商品之品質與個人偏好。此一薦證廣告當然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經驗,但該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薦證而獲有報償及其與廣告主間存有利益關係,則無需揭露,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
範例六: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稱「部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其部落格讀者經常閱讀其所發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某個新上市視訊遊戲系統之製造商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文章。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利的評論。因其評論是透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評價。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者收到免費視訊遊戲系統之事實。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醒並監督作者應揭露此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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