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 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阿甘創業加盟網開店經營知識庫提供-

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阿甘創業加盟網--
開店知識  不可不知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創業知識  不可不 看
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發表對本主題知識專業建言

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8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597

薦證廣告行銷未忠實反映薦證者真實意見違公平髮罰鍰60萬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全O公司將知名導演吳念真代言一款飲料商品之照片登載於全O福利中心第70期「全O生活誌」以及相關報紙廣告,其版面呈現方式使人誤認吳君係代言全O公司預計銷售的端午節粽子,而吳君亦於其臉書貼文反映此事,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被檢舉之「全O生活誌」廣告主要以吳君相片、端午飲食標題、相關文案及特別顯著之數款粽子商品圖文等構成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其編排呈現方式使人產生吳君係代言相關粽子商品之錯誤認知。查案關版面編排原由全O公司與提案委託之供貨商共同定稿,然全O公司單方決定更改版面編排,且未告知供貨商、廣告代理業者及薦證者吳君;另案關報紙廣告之版面編排與「全O生活誌」廣告大致相同,然完全未出現吳君受委託代言之飲料商品。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5次委員會議決議,全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薦證廣告行銷商品,未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推銷其端午節商品,使用薦證廣告方式行銷,應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差距若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以違反公平交易法 。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596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法律效果 )

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廣告主:
本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依據第四十二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述行政責任或其他刑事責任外,被害人並得循本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薦證者:
薦證者倘為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銷售者,即為本規範說明所稱之廣告主,適用有關廣告主之規範。 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仍得視其從事薦證行為之具體情形,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但書規定,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薦證者因有第二目、第三目情形,而涉及其他法律之規範者,並可能與廣告主同負其他刑事責任。

(三)廣告代理業:
廣告代理業依其參與製作或設計薦證廣告之具體情形,得認其兼具廣告主之性質者,依本法關於廣告主之規範罰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廣告媒體業:
廣告媒體業依其參與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薦證廣告之具體情形,得認其兼具廣告主之性質者,依本法關於廣告主之規範罰之。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中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595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之真實原則 )

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

(一)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二)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之見解。

(三)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四)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除薦證內容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範例一: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效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在此情況下,該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廣告,日後倘該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如添加更有效的防霉配方致氣味有所改變),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其有繼續使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內容,廣告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範例二: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並由主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三十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老師傅,現在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七個看不出廠牌名稱的電燈泡,然後告訴我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告描述該水電師傅試裝後,挑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並隨即接受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理由。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的專家薦證。

範例三: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證人,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足可幫助、指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倘該薦證人真實之身分非為「營養師」,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範例四:
某專業人員公會於某保健儀器廠商廣告中推薦該公司產品,該廣告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因消費者極可能將該公會當成足以判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所為的薦證,必須獲得業經該公會認可之專家(至少一名以上)進行評估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鑑保健儀器所訂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告廠商背書而量身設計之臨時的、特定的標準。

範例五:
某知名電影明星於廣告中推薦某項特定商品,並提及該商品之品質與個人偏好。此一薦證廣告當然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經驗,但該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薦證而獲有報償及其與廣告主間存有利益關係,則無需揭露,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

範例六: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稱「部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其部落格讀者經常閱讀其所發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某個新上市視訊遊戲系統之製造商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文章。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利的評論。因其評論是透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評價。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者收到免費視訊遊戲系統之事實。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醒並監督作者應揭露此一關係。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594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之違法態樣 )

薦證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
(二)廣告所宣稱之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之支持。
(三)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四)廣告內容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七點所示情形之一。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誇大不實。
(六)其他就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範例一:
某家國際專業美容公司廣告宣稱「科學瘦身第一」,並以護理學院院長、醫學院保健營養系主任、市議員、名主播及作家等人口碑推薦,姑且不論渠等人士之專業背景暨其學識專長,為此推薦是否妥適可靠,該公司在無法提出所稱「第一」之具體事證情況下,純以創業目標及標榜業界首創之健康瘦身為「瘦身第一」之廣告內容,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錯誤認知,進而產生錯誤決策,該宣稱顯有不實。

範例二:
某牙醫師於電視廣告中受訪陳述:「現在我只推薦某種品牌牙膏商品」,並結合系爭廣告連貫呈現之內容,使一般消費者認有遠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牙醫師,目前均已由推薦其他品牌牙膏轉為僅推薦該種品牌牙膏,並宣稱「大部分牙醫已改成推薦該種品牌牙膏」,倘該廣告主無法提出證明,該宣稱即屬不實。

範例三:
某知名電視購物頻道於廣告中販賣「XX美體按摩機」,並宣稱「……燃燒脂肪……讓您從L Size變成M Size或S Size…….每天十分鐘幫您甩掉多餘之贅肉」,後由薦證人示範操作並展示窈窕身材,倘廣告主無法提出證明,該宣稱即屬不實。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59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利益關係之揭露義務 )

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範例:
一網路留言板專門提供MP3播放器使用者討論新的音樂下載技術。他們交換各種有關播放裝置的新產品、新應用、及新功能。某家在播放裝置產品業界具領導地位廠商的一名員工,其身分不為留言板使用社群所知悉,他在討論板上張貼促銷該製造商產品的訊息。
如果知道貼文者受僱於廠商,可能影響到他的薦證內容可信度。因此,張貼者應清楚明確地向留言板會員及讀者揭露他與製造商的關係。製造商應提醒並監督張貼者揭露此一關係。

 

回應主題: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行銷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589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名詞定義 )

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二)廣告薦證者(以下簡稱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三)利益關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

範例一:
某遊樂園於廣告中引述某知名電視旅遊節目主持人對該遊樂園之評語,該廣告即屬一種薦證廣告,因為消費者會將廣告內容視為該主持人之意見,而非遊樂園老闆之意見。故如廣告引述之內容係將該主持人談話全文加以竄改或斷章取義,致無法忠實反映該主持人之意見時,即可能涉及違法。

範例二:
某運動廠商邀請一知名奧運網球金牌得主拍攝新款網球鞋之電視廣告,並於廣告中陳述該廠牌網球鞋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不僅具舒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在此廣告中,即便該運動員僅在分享個人的感受及心得,消費者仍將認其係為運動廠商作薦證,原因在於消費者直覺認為奧運金牌得主所具有的運動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其所陳述的意見必為真實可信且經得起驗證的,亦即,其於廣告中所言不僅代表廣告主的意見,同時也反映其個人之見解及觀點,故此情形亦符合薦證廣告之定義。

範例三: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輕鬆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音(或口頭陳述、意見),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作之薦證廣告。

範例四:
某濃縮洗衣精電視廣告播放兩年輕少婦陪同稚齡女兒阿珠、阿花於公園嬉戲之畫面,阿珠及阿花穿著她們母親於去年大拍賣時購買之相同款式花色洋裝,阿珠的洋裝嚴重褪色,阿花的洋裝則鮮豔如新,阿花的媽咪馬上告訴阿珠的媽咪,她現在所使用的某品牌濃縮洗衣精,固色效果很神奇,可使衣服色彩常保如新,而阿珠的媽咪立刻表示她也要買來試試看。類似此種取材自真實生活,且明顯為虛構之廣告內容,非屬本規範說明所稱的薦證廣告。

範例五:
某通信業電視廣告中,出現一身著深色套裝、貌似專業秘書之不知名年輕女子,於鏡頭前娓娓道出其能提供全年無休、全天二十四小時服務,可協助老闆過濾電話、記錄留言……等工作,請消費者給她一個機會為大家服務云云。由於消費者會認為該陌生女子係代表廣告主陳述該公司通信服務內容,而非表達她個人之意見,故該廣告非屬薦證廣告。

 

回應文章共有2 8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近火車站及雲科大火鍋店(頂讓)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網站地圖索引

加盟創業資訊
 
加盟總部搜尋
   登錄加盟資訊
   修改加盟資訊
   作廢加盟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加盟創業檢核表
加盟合約書範本
加盟創業市調
加盟知識探討
頂讓店面資訊

頂讓店面位搜尋
    登錄讓店資訊
    修改讓店資訊
    作廢讓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頂讓統計分析
店面頂讓合約
頂店檢核表
讓店檢核表
頂讓店面實務探討
供貨廠商資訊

供貨協力商搜尋
    登錄供貨商
    修改供貨商
    作廢供貨商
    廣告刊登流程

餐飲業廠商檢核表
零售協力商檢核表

供貨廠商探討
出租店面資訊

店面攤位出租搜尋
    登錄租店資訊
    修改租店資訊
    作廢租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出租店面契約書
  出租店面檢核表

  出租店面實務探討
創業加盟市集

餐飲美食創業市集
  
火鍋創業市集 
  咖啡創業市集
  餐車擺攤創業市集
  異國料理創業市集
  早午餐創業市集 
  特色小吃創業市集 
  日式料理創業市集 
  中式料理創業市集 
  西式料理創業市集
  麵食料理創業市集
  茶飲冰品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創業市集
  小資女性創業市集
  生活技能創業市集
  美容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補教業創業市集
開店創業知識庫

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開店創業經營知識庫
加盟連鎖經營知識庫
創意創新經營術
店家趣聞軼事
熱門行業創業探討
創業開店市調  
創業開店診斷檢核 
創業技藝職訓機構
創業開店資源下載
創業心理命相

創業命盤解析
成功特質測驗
創業方式測驗
行業適性測驗
經營管理測驗
測驗總攬說明
站外頻道
 

痞客邦 PIXNET

臉書 Facebook
推特 Twiter
撲浪 plurk

廣告服務中心

加盟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頂讓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店面出租刊登/價格/流程
協力廠商刊登/價格/流程

    阿甘服務中心 阿甘簡介服務條款 隱私權聲明使用者分析使用時段分析   留言給阿甘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