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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見補教業者與消費顧客之間的糾紛新聞,也常見補教業廣告不實的爭議遭事件。
如你知有補教業相關違法案例,請貼上來,幫幫有意或已從事補教業者,讓業者事先知其違法或對同業有一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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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92 發表對:16192 回應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私立幼兒園專案勞檢結果,所屬勞檢處針對轄內10家私立幼兒園實施檢查,結果發現4家業者有違規情事,違規項次達5項,其中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保或提繳勞退金者即占2項,已移送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裁處未達法定基本工資、未足額計給勞工加班費及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實際出、退勤時間者,則各有1項,已分別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整。另針對本次受檢的違規業者,勞檢處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幼兒園 因為要配合家長上、下班接送時間,幼保老師因此要提早上班或延後下班,幼兒園若僅以1筆固定金額作為值班費或逾時津貼,並未根據勞工實際工時據以核算工資,就易發生未足額給付 勞工加班費的情形。 勞工單日工時超過8小時或兩週工時超過84小時者,雇主針對所超過的工時應給付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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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私立幼兒園專案檢查結果出爐 4業者違規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9日)公布私立幼兒園專案勞檢結果,所屬勞檢處針對轄內10家私立幼兒園實施檢查,結果發現4家業者有違規情事,違規項次達5項,其中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保或提繳勞退金者即占2項,已移送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裁處。至於勞工工資未達法定基本工資、未足額計給勞工加班費及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實際出、退勤時間者,則各有1項,已分別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整。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實務上幼兒園為配合家長上、下班接送時間,常有使幼保老師提早上班或延後下班的情形,幼兒園則僅以1筆固定金額作為值班費或逾時津貼,並未根據勞工實際工時據以核算工資,如此一來極易造成未足額給付加班費的情形。針對本次受檢的違規業者,勞檢處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希望能督促雇主落實相關勞動法令。


勞檢處進一步表示,雇主亦應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勞工單日工時超過8小時或兩週工時超過84小時者,雇主針對所超過的工時應給付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是否依法申報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更攸關勞工各項勞保給付及退休權益,否則依法得裁處新臺幣2至3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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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當心罰鍰30萬
 據日前媒體報導指出,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勞工朋友有超時工作或加班費短少等問題,約有178萬名勞工經常超時工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因此將加強相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檢查,一旦查獲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將依規定從嚴處分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00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達614件,裁罰總金額達1,562萬8,033元。101年1月份迄10月份罰鍰案件達523件,因勞動基準法修正罰鍰提高之故,裁罰總金額已達2,145萬2,457元,較去年成長37.26%。101年違法受罰中又以雇主排定正常工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規定104件,未依法排定勞工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有142件,超時工作有95件為大宗,影響勞工權益最甚。

依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定,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從事間歇性、監視性等之工作為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然而許多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各行業存在著超時工作的嚴重問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應有僥倖心理無知違法或誤用來濫用責任制延長工時,一旦被查獲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雇主濫用責任制,受罰將會得不償失。

 

勞委會違法超時工作最少罰2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1年勞動條件檢查裁罰案件統計資料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前3名分別為:未給付加班費391件(佔23.62%)、使勞工超時工作257件(佔15.53%)、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257件(佔15.53%)。違反行業別則以工商服務業398件(佔24.05%)高居首位,其次為批發零售業274件(佔16.56%),第3則為製造業257件(佔15.53%)。

在101年裁罰案件中,共裁罰1655件,裁罰金額達3793萬8千元,已有事業單位遭罰30萬元,並有163家遭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此外,因今年基本工資時薪調整至109元,故部份工時勞工時薪是否達109元,也將是今年勞動檢查的重點之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動基準法罰則於100年7月份起從原本新臺幣6千元至6萬元,調整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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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新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新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新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新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製作上傳Youtube等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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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仕新管理顧問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26)日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仕新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仕新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仕新公司開設NPDP課程,惟其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查案關廣告「考取率100%」宣稱予人之印象乃仕新公司截至刊登時,仕新公司學員倘有參加NPDP考試,皆能通過NPDP考試,惟查仕新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新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仕新公司宣稱「考取率100%」核已不實,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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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稱不實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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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植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公平會罰5萬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站銷售「日立HITACHI日本原裝滾筒式洗脫烘」商品宣稱「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經濟部水利署之省水標章網站並無該等型號商品,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公司雖表示案關商品確具有省水效能,然亦坦承係誤植「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實際並無獲得經濟部水利署頒發之省水標章認證,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廣告不實罰5萬元  
 
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予人印象為渠於101年(下同)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買者把握搶便宜機會,只剩最後4天。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勘查,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有以與事實不符之結束營業表示為招徠銷售商品之行為,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等類似促銷活動時,俟時限屆止即長結束倒數時間,要與一般通念相符,一定要依法進行,並做好配套及防護措施,以免違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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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79 發表對:16179 回應
坊間有不少補教業推出政府補助職訓課程,然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是有條件限制,業者應明示政府補助職訓課程範圍內容,倘補教業者假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涉及廣告不實,將依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43條規定予以處分。

補教業推出由政府補助之職訓課程,一般大致可分為2類 :

第一類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推動之「青年就業讚」計畫,針對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之18至19歲青年,提供2年12萬元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符合資格者須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資格認定,自費繳付學費後至合法辦訓單位接受相關課程訓練,受訓完畢始憑相關資料向政府申請補助。本計劃之詳細內容及符合本計劃之辦訓單位、訓練課程等,可於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查詢(首頁-課程資訊-職訓課程查詢)。

第二類則是由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所委外辦理之職訓課程,符合特定參訓資格者須經筆試、口試取得錄訓資格,訓練費用則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學員部分自付。本市境內之此類職訓課程,可向本市職業訓練中心諮詢,電話(02)89692150,或上新北市e職網(www.ntcvtc.ntpc.gov.tw,進入課程資訊)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在推銷 介紹補教課程時,若是自費課程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以為可取得政府補助之言行,應明示課程性質,以免觸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 

前項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證號,經相同設立人或經商標使用授權者,其班名得冠以連鎖加盟名稱字樣。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本規則、其他關法令或設立許可內容者,本府得視其情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1. 糾正。
  2. 限期整頓改善。
  3. 停止招生。
  4. 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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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有條件限制,業者應明示

目前坊間有不少補習班推出職訓課程,並宣稱由政府提供補助,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針對本市境內聯成、巨匠、學承等電腦補習班推出之政府補助職訓課程進行了解,發現上述補習班推出由政府補助之職訓課程,大致分為2類,第一類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推動之「青年就業讚」計畫,針對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之18至19歲青年,提供2年12萬元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符合資格者須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資格認定,自費繳付學費後至合法辦訓單位接受相關課程訓練,受訓完畢始憑相關資料向政府申請補助。本計劃之詳細內容及符合本計劃之辦訓單位、訓練課程等,可於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查詢(首頁-課程資訊-職訓課程查詢)。


第二類則是由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所委外辦理之職訓課程,符合特定參訓資格者須經筆試、口試取得錄訓資格,訓練費用則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學員部分自付。本市境內之此類職訓課程,可向本市職業訓練中心諮詢,電話(02)89692150,或上新北市e職網(www.ntcvtc.ntpc.gov.tw,進入課程資訊)查詢。


消保官認為,補習班業者於行銷時應明示課程性質,就自費課程不得誤導消費者以為可取得政府補助,倘涉及廣告不實,可依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43條規定予以處分。消保官也特別呼籲消費者,於報名前如對於業者所推出之課程是否屬政府補助有疑義時,應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或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查詢確認後再報名,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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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消費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查獲多起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商品
為防範進口異常商品衝擊國內產業發展,保障國內消費者及合法經營業者權益,經濟部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分別於99年5、6月份在基隆、宜蘭、台北、汐止、中壢、新竹、苗栗、臺中、臺南、嘉義及高雄等地區查獲查獲商品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已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將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消費者購買服飾、毛巾商品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如附縫標示產地與吊牌標示之產地不同,即涉及偽標。另外,如發現無產地標示時,請再仔細查看附縫標示是否有被剪去部分標示之痕跡;而肩包及旅遊化妝包等袋包箱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標示,且應具顯著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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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虛構成份欺瞞消費者罰鍰外還有刑責
有一消費者購買服用標榜含有人參、靈芝及冬蟲夏草等貴重藥材食品「龍飛凰舞」錠劑之後因未見實效,於是提出具體證據向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檢舉。調查後發現,「龍飛凰舞」錠劑根本不含有人參、靈芝及冬蟲夏草等貴重藥材。

此案開店商家隱匿重要消費資訊並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科處罰鍰。至於開店商家業者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之行為有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與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已由衛生局及警察局做後續處理。

回應編號:16174 發表對:16174 回應
稅捐機關近來發現有一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不高,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經深入追查後,查獲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分別對負責人和合夥人要求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佔大多數,又現金收入有稅捐機關較不易追查特性,就易發生業者隱匿收入情事,然稅捐機關仍可透過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業者,不論是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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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之相關事證時,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查得縱有其難度,但稅捐機關仍可透過民眾檢舉、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若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逃漏所得稅之課稅資料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發現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偏低,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案經該局深入追查後,查獲該補習班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除對各合夥人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各補教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如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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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入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補習班負責人逃漏稅補稅及罰鍰共3,000餘萬元  

 
稅捐機關發現某頗具規模連鎖補習班業者歷年所申報收入偏低,與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得非常不相當,且經查負責人近年持有不動產筆數增加,稅捐機關乃列入選案查核對象,結果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7000餘萬元,稅捐機關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其中現金收入較不易查得真實收入數字,然而稅捐機關可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所搜集補習班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等綜合研判分析後,仍可掌握實際營業收入,故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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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補習班漏報巨額收入補徵所得稅及罰鍰 

因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遂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查獲其歷年都有短報收入的情況。

案經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核定漏報收入高達7千餘萬元,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已於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私立醫療院所、幼稚園及補習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類此案例,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不易查得其真實收入,惟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地緣關係等綜合研析,仍可掌握實際交易情形,故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回應編號:16162 發表對:16162 回應
101年12月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相關法律條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
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
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
    ,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
    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
    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
    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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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臺北市環保局開罰後已完成改善

補習班提供的飲用水安全嗎?補習風氣盛行,不少家長望子成龍心切,下課後送小孩到補習班補習,但您挑選補習班時是否有注意過教室內提供的飲水是否安全呢?臺北市環保局為了保障莘莘學子的飲用水安全,於去(101)年12月間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已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共場所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去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不合格案件在環保局要求下均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很多學生課後有大半時間都待在補習班中,飲水水質不得不慎,而飲用水水質優劣與否不能只靠前端自來水處與環保局的把關,後段補教業者也應依規定定期維護飲水設備與檢測水質,才能維持原來出自來水廠時乾淨的水質,否則飲水機有可能會成為細菌繁殖的溫床。環保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飲水設備,以提供市民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以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水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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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對開店店家的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抽驗食用冰塊2件複驗不合格罰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冷飲冰店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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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61 發表對:16161 回應
某報載「行政院消保處抽查5處指出4間不合格,建管處稱其中3家更動隔間不影響公安」,認為消保處與建管處安檢補習班的結果有落差,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是針對現況有無涉及樓梯間、走廊等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外牆的「緊急進口」有無遭封閉阻塞致影響消防救災,經檢查無違規即判定合格。至於補習班「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涉室內裝修行為,建管處當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另案查處,列為應改善之項目並要求業者補辦手續,此與「動態安檢」之判定結果係屬二事,並非與行政院消保處檢查結果有落差或是「北市府與政院鬧意見」。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或是抱著僥倖的態度或,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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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報載消保處抽查不合格補習班北市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日前行政院消保處安檢臺北市補習班,某報載「消保處抽查5處指出4間不合格,建管處稱其中3家更動隔間不影響公安」,認為消保處與建管處安檢補習班的結果有落差,「北市府與政院鬧意見」,建管處特別澄清,針對3家不合格補習班,建管處認為更動隔間之現場雖不影響逃生避難,但仍列為應改善之項目,並非與消保處檢查結果有落差。
建管處表示,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主要是針對現況有無涉及樓梯間、走廊等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外牆的「緊急進口」有無遭封閉阻塞致影響消防救災,倘經檢查無違規事證,即判定合格。至於業者「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涉有室內裝修行為者,建管處當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另案查處,並要求業者補辦手續,此與「動態安檢」之判定結果係屬二事。

建管處肯定消保處對補習班「擅自更動教室隔間」議題之重視,畢竟場所「動態安檢」雖然合格,但內部隔間裝修是否採用不燃材料?綠建材比率是否合乎規定?隔間後是否縮減走廊寬度?甚或延長通達樓梯間的步行距離?若干問題仍需藉由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程序,方能掌控消費場所的整體安全。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消防公共安全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聯合稽查公共安全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 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依各業務權管範圍,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 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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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抽查「微風廣場」、「星聚點」西門店分別罰12萬

北市建管處於7月5日起,針對本市大型百貨公司、電影院、KTV及MTV等場所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動態檢查。首日檢查「微風廣場」百貨公司、「星聚點」KTV西門店、「首都戲院」(龍子電影公司)、「國賓戲院」及「好樂迪」館前分公司等5家,結果查獲「微風廣場」不合格原因是通往屋頂避難平台之防火門上鎖,「星聚點」KTV西門店則是1樓廚房安全梯及2樓戶外安全梯均堆積雜物。不合格已要求當場立即改善外,並依建築法第91條分別重罰12萬元,並張貼不合格告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重視維護公共安全,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若阻礙逃生動線易衍生公共危險。

「愛買景美店」公安違規遭重罰12萬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自100年10月6日起,檢查大型百貨賣場建築物公共安全,臺北市建築管理處20日再次無預警派員針對百貨及賣場進行突襲安檢,計檢查愛買景美店、天母大葉高島屋、MOMO百貨及太平洋崇光百貨敦化館。

檢查結果愛買景美店不合格,原因為地下室1樓安全門前堆積雜物,另發現地下1樓有部分停車格位遭違規作堆置貨物使用情形依法重罰新台幣12萬元,並當場勒令立即清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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