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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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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提醒 颱風天出勤宜加給工資

 中颱「天秤」逼近,颱風假再度成為關注焦點。8月初蘇拉颱風襲臺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共收到21件颱風假陳情案,其中又以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最多,佔陳情案一半以上,其餘尚有勞工颱風天未出勤者無給薪、要求勞工改請事假或特別休假等。勞工局強調,若雇主因業務性質所需,有使特定勞工於颱風天出勤之必要,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另「宜」(即建議性質)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車或通勤津貼等適當協助。至於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請假,則涉嫌違反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屬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勞工如因此未出勤,該日工資宜不扣除。至於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局建議基於照顧勞工立場,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上述事項也應先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加以明定,以免相關爭議影響勞資和諧。

謝政達更進一步指出,如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局最後提醒,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班,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立場,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天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雇主或勞工朋友如對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也可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勞工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颱風天出勤 相關法律 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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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颱風天餐飲外送若肇災雇主處三年以下徒刑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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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要負起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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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強風豪雨中餐飲外送易肇災,安全防護不可少

餐飲外送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極端氣候下,外送人員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強風豪雨時如執行外送勤務,發生交通事故之機率大增。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重視及加強外送人員之安全防護事項如下:
(一)只要政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應避免讓外送人員於強風豪雨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執行外送勤務。
(二)如有必要出勤時,應提供更安全的交通工具,避免以機車作為外送勤務之交通工具。
(三)新僱或在職之外送人員,應使其接受適當且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雨天騎乘機車應避免緊急煞車而發生事故)。
(四)加強外送車輛之可見度(如加裝反光片等),避免其他車輛追撞。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颱風天連大眾交通工具都會停駛,餐飲外送員卻多以機車送貨,實在太危險了,若事業單位在強風豪雨中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重大災害,將依法究責,決不寬貸。同時籲請民眾,盡量不要在颱風期間利用外送服務,以免將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基層勞工的危險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10509 發表對:10509 回應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9日查獲市售知名品牌「汽水(7-UP)」標籤標示之有效日期疑似經過變造,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詐欺情事。復經追查產品來源,是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18日聯繫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倉庫查察,現場查封「汽水(7-UP)」(2,704罐)、「汽水-低卡(7-UP DIET)」(2,627罐)、「麥根沙士-低卡」(5,397罐)共10,728罐涉疑產品,衛生局業以涉詐欺罪嫌主動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販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之「汽水(7-UP)」、「汽水-低卡(7-UP DIET)」、「麥根沙士-低卡」等3款飲料,應注意罐底的生產批號與同期購入的相同品項產品,其中文標籤上之有效日期是否不同,並注意保存期限為8個月,飲料罐底是否有不尋常顏色(黃、綠、紅、藍)註記。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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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北市衛生局查獲見豐公司涉嫌變造知名汽水有效日期,並主動移送臺北市調處偵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9日查獲市售知名品牌「汽水(7-UP)」標籤標示之有效日期疑似經過變造,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詐欺情事。

復經追查產品來源,是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164號2樓,倉庫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18日聯繫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倉庫查察,現場查封「汽水(7-UP)」(2,704罐)、「汽水-低卡(7-UP DIET)」(2,627罐)、「麥根沙士-低卡」(5,397罐)共10,728罐涉疑產品,衛生局業以涉詐欺罪嫌主動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日(7月25日)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兵分6路,共動員23人,全面稽查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辦公室、倉庫、鋪貨超市共6個地點,稽查結果辦公室已無產品,現場命本市4家超市下架涉疑產品,並在倉庫地點清查盤點庫存品,貨品全數由市調處查扣,後續將依據查獲的違規事實,從嚴處辦。 衛生局呼籲大賣場、超市、飲料零售商等,若有販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之「汽水(7-UP)」、「汽水-低卡(7-UP DIET)」、「麥根沙士-低卡」等3款飲料,保存期限均為8個月,應注意罐底的生產批號與同期購入的相同品項產品,其中文標籤上之有效日期是否不同,並注意飲料罐底是否有不尋常顏色(黃、綠、紅、藍)註記。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10508 發表對:10508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冷飲冰店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茶飲冰店創業市集--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抽驗食用冰塊 2件複驗不合格

連日熱浪逼人,溫度屢創新高。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衛生局表示,此次係針對冰品店、餐飲店及食用冰塊製造廠進行抽驗,共抽驗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兩者雖不致影響身體直接致病,卻都是監測食品是否遭受污染,或是製程有無衛生缺失的重要指標。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等。

今年夏季酷熱,衛生局呼籲民眾在享用冰品消暑前,應選購有包裝且外包裝完整之產品為宜,選擇冰店食則以選擇衣著清潔、配戴口罩的工作人員及明亮、乾淨、設備良好的販賣場所為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仍持續加強抽檢市售冰品,以確保市民食品衛生安全。

※ 食用冰塊衛生標準:
˙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
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
˙
不合格產品如下表

號 產品
名稱 抽驗地點 抽驗地提供之製造商資料 違規項目:衛生標準

1 冰塊  快可立-三芝店
新北市三芝區淡金路二段2號
自製 生菌數(1,625 CFU/g)
大腸桿菌群(42.7 MPN/g)

2 食用冰塊 茶水塘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三段13號1F
永興衛生冰
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37巷12號
生菌數(11,800 CFU/g)
大腸桿菌群(3.57 MPN/g)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94 發表對:10494 回應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消保官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違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將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32條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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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雞排飲料價格要標示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

夏日炎炎漫步淡水沿岸,喝上一杯冰涼飲料,心曠神怡乃一大享受。由於淡水背山臨海,海天一色,星期假日更是車水馬龍人潮洶湧,已是大台北地區民眾休閒踏青熱門首選之地,故而各式餐飲業者比比皆是,而消費糾紛也時有發生。


日前有民眾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該飲料店飲料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民眾事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投訴該店家。本府消保官接獲投訴後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係容易在人潮洶湧時滋生糾紛。本府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否則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84 發表對:10484 回應
茶飲冰店地點評估及分析

若已決定要開一間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立地的選擇,絕對是你的第一優先也是最重要的考量。

在挑選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時,最重要的是先決定定位,也就是(有無店內座位、外帶、外送)經營型態與消費客群,除非你選擇店點附近賣飲料冰品毛利有高過六成以上,且還有競爭力,不然不建議在吋土吋金的熱鬧商業區黃金地段的大馬路邊設點,因為黃金地段的房租一定不低,光是有人潮,卻會因毛利過低,很容易賺的錢都付給了房東。

因此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比較建議設在辦公大樓密集、夜市、百貨公司、大學院校等緊臨主幹道馬路的巷弄內第一家店,因為這些店點本身集客力都不會太差,而這類型巷弄店點和商圈主幹道馬路店租金價格高低差可高達三分之一強。

泡沫紅茶店商業區或住商混合區大馬路旁邊為最佳,阿甘提醒有意想在學校附近開泡沫紅茶店的創業者,應考慮學生有寒暑假及學生消費能力低情形,常常一杯飲料就聊天、下棋、打牌、打發時間一坐一整天。所以找店面時,也要考慮有無其他消費階層如上班族來此消費 。否則寒暑假一來生意就差,這樣經營起來就相當麻煩。店面坪數最少要20坪以上,店面座位要多才能增加業績且桌椅要能移動式較佳,座位安排應用心觀察體會顧客需求,以增加坪效的使用。
小型二至五坪500cc冷飲店,設置地點應以百貨、遊樂區、車站、捷運站出入口、購物街、美食街、夜市、學校門口等人潮多的地方為主。
另外冰飲店以發展貴店獨特口味及風格為主,所以選擇地點時,比較不受限制。但還是要以使用客戶方便性為考量學校附近、百貨、遊樂區、車站、捷運站出入口、購物街、美食街、等人潮多的地方為佳。

把錢花在找個好店址上

某些行業如冷熱飲冰店或者早餐店花大錢開個大坪數的店面,不如將錢花在找個好店址上,具飲料業者統計冷熱飲或冰店店內空間最大到25坪的空間就很足夠。開冷熱飲或冰品店的主要消費對象是為年輕人,因此要以年輕人常流動聚集的地點設立為店面,捷運、百貨商圈、夜市周邊、電影院 、學校旁 .... 等等都是熱門鎖定的標的,開冷熱飲或冰店挑選的店面應該是以人潮多租金高的小坪數店面為主,因為正常營運狀態下賺的利潤總會遠遠超過所付出的租金成本,經營風險會較低,同樣租金承租大坪數店面往往相對就比較不划算。

某些行業如平價快炒店、書店花大錢開個小坪數的店面,不如將錢花在大坪數的店面上。商圈精華地段大馬路旁的金店面雖然很難租的起,但業者可以選擇旁邊小巷子內的寬大店面、位在二樓地下室的寬大店面,留意六米以上巷道的大店面,同樣租金就可創造出大店面的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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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點宜選年輕人聚集地

要開冷飲店,基本上要先有個觀念,是「外帶式飲料業是一種地區性市場的行業」,據消費調查顯示,青年為餐飲業的主要消費族群,且顧客教育程度越高,對服務品質會越要求。因此開店地點宜選擇年輕人聚集的場所,可選擇的地點就可位於公園體育場附近、捷運站附近、學校附近、戲院或遊樂場附近。

賣飲料,飲料的口味當然是決勝的關鍵,但怎樣的飲料最好喝,根本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能根據當地消費者喜好去做不斷調整修正。其次會到飲料店買飲料的人,忠誠度都不高,大部份就是就近選擇,在周圓1-2公里的地方就近選購,而不會為了一杯飲料開著大老遠的車,這也是為什麼「外帶飲料業是一種地區性市場的行業」。所以一家店的市場範圍就是以店為中心1-2公里遠的距離範圍內,就無法避免和既有同業店家一較長短拼競價格、拼裝潢、拼風格,所以建議業者宜規劃多元化的行銷方式,以提高顧客回頭購買率。

 

茶飲冰品地點好壞決定勝負

開飲料冰品店若開到賠錢,一定是選錯地點或是用錯方法。

工業區附近開飲料冰品店,外送占營業額比率應該高過五成以上有的店甚至到近八成、來店消費的客人只占二成,可見得經營工業區附近飲料冰品店,經營重心首要注重在外送商機的開發。定期安排和員工一起掃街(工業區內)、路口發外送飲料促銷DM,都會有不錯的成效,另外有些外送店家會針對老顧客採取加大份量不加價的留客措施,以拉住長期客戶的外送商機做法,頗值得有意經營工業區飲料冰品店店家業者學習。

學校、住宅區附近開飲料冰品店,來店消費的客人比率應該高過五成以上有的店甚至到近八成、外送消費的客人只占二成,可見得經營學校、住宅區附近飲料冰品店,經營重心首要注重在來店消費的客人的開發。學校、住宅區附近開飲料冰品店定期安排和員工一起掃街(住宅區內)、路口發外送飲料促銷DM,成效就會很有限。


未開發地處女地

想開店也找到一很不錯的地點,但觀察其周遭看不到一家同業店,這種現象可能有二種情形。一是同業還沒有發覺這塊未開發地處女地,二是有人經營過但因沒生意就關門或頂讓換人換行業經營。

依現在各行業皆處於飽和競爭的狀態,第一種未開發地處女地,只要是在都會區內可能性都微乎其微,郊區就較有可能發生。所以第二種可能性最高,就是沒有足夠消費人口,可撐起一家店。所以你看到類似的地點時,先不要暗爽竊笑以為揀到寶。

店家可透過觀察上午、下午、晚上各時段的人潮,統計看看經過店門口附近人的屬性,上班族、學生、家庭主婦所佔比率,消費習性及職業類別,而且在平日和周末至少要各算一次,才能知道人潮確實的分佈狀況。再來確定人潮流量 ,一般來說經營販賣愈便宜的商品,顧客愈不願多花錢與花時間,也就是說經營範圍越小,例如便利商店要開曬3分鐘可到的消費商圈範圍內,咖啡業者大約是5分鐘可到的消費商圈範圍內,像早餐店宜開在上班族會走過經過的地方,錄影帶出租店則宜開在回家的路上,也才能判別是未開發地處女地,還是無法經營的沙漠地。
 

小心公共工程在店門口長期施工

其實小弟的店,在剛接手頂下這家冷飲料店面經營時月平均一天都有200多杯生意,其實還滿ok的,但在道路拓寬工程和衛生下水道陸續開挖施工後,整間店面人氣順時散發消失,業績頓時衰退至80杯!80杯這數字的營收要付店面租金都不夠。

這家店論冷熱茶飲,我不敢說有多麼甘醇香多好喝!但起碼不輸給有名氣的連鎖店,原來店家會出讓這家店的真正原因就在於他知道將有公共工程將在店門口前長期(半年以上)施工工作,我為求夏季天氣炎熱時搶商機開,一時失查就頂下,真是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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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吧生意好點好+新鮮

未開果汁吧前我一直認為開果汁吧賣現打水果飲料是一利潤不錯的健康事業,只要你賣是新鮮的現打果汁飲料,一定會有市場,再加上自己的哥哥在開水果店,新鮮水果貨源沒問題,先天上我就比人佔優勢。

然而我南北都開過果汁吧後才發現,果汁吧生意要好,關鍵就是點好+水果新鮮,要找住商區外還要位於人群出入附近開設,但這種點本身就不多,
所以開果汁吧最大的因難所在,北部開果汁吧賣現打水果,消費人口多,但店租貴點非常難找。中南部開果汁吧賣現打水果,店租便宜但所做的水果飲料價格無法拉高,還有消費人口不多。


飲料業絕對和地緣有緊密關係

會到飲料店買飲料的消費者,他們絕不會為買飲料開車跑大老遠去買,最多是騎機車或步行至就近方圓1公里內的地方選一家飲料店購買,所以外帶外送飲料業絕對和地緣有相當關係。因為一家外帶飲料店的市場範圍充其量就是以店為中心1公里內的距離而已,絕對是一有地域性市場的行業。

飲料店主要是以學生、上班族的20~40歲年輕消費族群為主,因此要開飲料店宜選擇在熱鬧商圈或是校園旁、辦公大樓集中的商圈、工業區、捷運站旁、火車站旁、以20~40歲居多的大型社區內都非常合適,或可選擇麥當勞、星巴客開店地點旁,因為這些據點皆有人潮出入,且和你所售飲料價位之間會有區隔。
 

訂出一具有競爭力的價位

決定冷飲冰店價格的高低,市場定位、物價水準和自身取得原物料的成本能力,有很大的關係外,然而實務上影響價格最主要因素卻是來自外部競爭狀況。

所以業者首先必須先觀察開店地點當地的競爭者的價位和競爭狀況,然後再考量自身的成本與利潤需求及其市場定位,訂出一具有競爭力的價位。

如果當地的冷飲價格皆維持在一穩定的合理價位上,目前市面上合理價位大杯紅、綠茶15元,珍珠奶茶20元,北部會比中南部高個5元,那你的定價就要先決定需不需要有價格優勢,還是維持在合理價位,利用其他自身優勢,來進入這個市場。

如果當地的冷熱飲價格皆處於不穩定的價位上,市面上消費者較常消費的商品,如大杯紅、綠茶,珍珠奶茶價位都在合理價位以下,那你的定價策略就沒多大的空間了,除非你具有下列4項要素且缺一不可:資本雄厚、裝璜風格夠吸引人、飲料口感品質都維持在一定水平上、取得物料成本有競爭力,那你就有本錢進入此種市場。不然勸你不要投入這種不穩定的市場,因為就算你贏了市場,你也會身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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