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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標題才能招來買氣 ,下標題又有那些要注意的事項,
請前輩們多多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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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925 發表對:4925 回應
當一整個頁面都是類似的圖或標題,當然此時商品標題下得好就較能吸引買家點閱瀏覽。如何在短短的文字標題中突顯出商品的重要屬性與特色就是很重要的關鍵。

下列下標題技巧可供網路賣家參考:

1.標題下得好就要善用促銷字眼
說真的有許多買家是因為一時的衝動而購買,所以網拍業者可利用此一心態將促銷性的字眼訊息放入標題明顯處,讓買家在瀏覽標題時就產生點閱的衝動,如一元起標、百元有找、破盤價。

2.下標題可負予生命性
增加產品的故事性,負予產品生命性,才會引起大家的興趣,產生點閱的衝動!

如果你真的沒這方面的sense,也沒關係可參照賣的較好產品的標題下法。

回應編號:4745 發表對:4745 回應
做為一網路賣家,當然是最瞭解自己商品的人,所以你應能找到最能反映自身業務特點的標題。但單靠自己的努力有時難免會有些遺漏,這時你不妨來到搜索引擎上,找到出類拔粹的同業的網站,看看他們如何下標題,你也許會從中得到一些啟發的。
回應編號:4719 發表對:4719 回應
4435和4431發表的
因英文字與數字間有沒有空白會導致搜尋結果不同,
例如搜尋打.【 NotebookR32】、【Notebook R32】搜尋結果就會大大不同,
所以下標題時盡量避免英數字相連情形發生,
另也要避免在重要英文關鍵字前後加入其他符號,
讓搜尋系統避免無法找到你的商品的情形產生。

我也有相同使用經驗,商品標題下的不好,真的會直接引響你的被搜尋率,藉此阿甘看板與4435和4431前輩交流一下,個人認為可能為了提昇搜尋的準確性,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只要碰到有「空格、全型符號」就會將其後出現的字自動區分為另一關鍵字,但這跟國人所使用搜尋習慣真的有明顯差異存在。

例如搜尋打.【NotebookR32】、【Notebook R32】搜尋結果就會大大不同,
差別就在英文字(Notebook)與數字(R32)間有空格會導致搜尋結果不同。




回應編號:4703 發表對:4703 回應
商品標示法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法所稱標示,指廠商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上,就商品名稱、內容、用法或其他有關事項所為之表示。

第五條 商品之標示,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內容虛偽不實者。
二、 標示方法有誤信之虞者。
三、 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六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但外銷商品,不在此限。

第七條 外銷商品改為內銷或進口商品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第八條 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左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廠商名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三、 商品內容:

(一)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 重量、容量或數量:其單位如非度量衡法規定之單位,應加註度量衡法規定之單位。
(三) 規格或等級。


四、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九條 商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標明其用途、有效日期、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有危險性者。

二、 有時效性者。

三、 與衛生安全有關者。

四、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


第十條 左列事項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標示;其前經核准而已失效者,亦同:
一、 商標授權使用。

二、 專利權。

三、 技術合作。

四、 其他依法應經核准方得標示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專利權之標示,應註明其專利名稱及證書字號;第三款技術合作之標示,應註明有效期間及合作對象。

第十一條 外銷商品應於商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以中文或規定之外語譯文標明其產地。但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性質特殊之商品,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商品標示之有關規定,於商品廣告準用之。

第十四條 商品未依本法規定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或暫行停止其陳列、販賣。

第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十六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得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商品標示及應行標示種類事項。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應編號:4697 發表對:4697 回應
「健康食品」名詞勿濫用,辦日前有一位許姓婦人因長期失業,接觸了某知名的公司販售的食品,因本身和家人食用後覺得身體各方面的體力比以前好很多,於是在網路上販售該產品,並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健康食品」等一詞,經查該產品非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因而被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5年度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遭移送案件就有3件(目前均仍尚未起訴),行政處分的有3件,北縣衛生局表示遭移送地檢署之案件均係因非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而宣稱健康食品;另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而遭行政處分3件則是宣稱之內容逾越了該產品核可字號之保健效能範圍。

在健康食品管理法成立之前大多數的人對於『健康食品』一詞是朗朗上口的一句話,孰不知自民國88年2月3日由總統公佈,並於88年8月3日正式實施後,【健康食品】一詞已成為法律名詞,並不是所有的食品均可以宣稱【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明文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爰依同法第21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截至95年12月20日止,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共有87件,民眾可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回應編號:4694 發表對:4694 回應
刊載「化妝品、保養品、醫療用品、藥物」廣告內容含成分、用途、用法或涉及療效宣稱效能性質之標題資料,須事前申請廣告字號,核可後才可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若沒含上述文字,如果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依據「化妝品管理條例」以及衛生署解釋令函解釋,如只描述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而未提及成分或功效,將可不用申請廣告字號就可以刊登。

網路上的「化妝品、保養品、醫療用品、藥物」廣告內容頁面如有寫上成分、用途、用法,且沒有申請衛署廣告字號,造成誇大不實,按照食品管理法法令至少罰3萬如果涉及醫療效罰款還會更重。

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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