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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整頓不實廣告,實施「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具體執行方案」打擊不實廣告業者,列為該會今年度施政主軸之一,94年1月迄94年4月執行結果,處分案件計17件(21家事業),罰鍰金額達500萬元,公平會呼籲業者宣播廣告時,不得有誇大不實之行為,否則將依法嚴懲。
公平會表示,針對數量居高不下的不實廣告案件,一經該會決議認定違法者,最高得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罰鍰。該會從最近收辦案件之類型觀察,發現不實廣告的檢舉案件有增加之趨勢,其中不乏曾經多次遭該會處分的業者。有鑑於此,公平會重申,舉凡不實廣告經該會處分後,倘再查獲業者有重複違法的行為時,將對該等業者採取加重處分之懲處手段,亦即將依原裁處罰鍰金額,加罰1倍以上罰鍰,以遏止不法。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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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471 發表對:5471 回應
賴xx於奇摩拍賣網站登載商品廣告不實罰12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0月(11)日第831次委員會議決議,賴xx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登載「鹼性能量超濾機」商品廣告,宣稱「使水分子活動增強,讓細胞發揮抗氧化功能,因結合含豐富天然礦物質的微量元素,更可促進新陳代謝,活化細胞、提昇免疫力、強化生命力、延遲老化、健康又長壽」、「清除體內囤積毒素,淨化身體器官……將堆積之毒素與衰老細胞,包覆剝離排出體外」及「含氧量提高30%以上,使水分子活動增強……健康又長壽」等語,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賴xx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從事拍賣業務,雖其為個人,然渠自承業於拍賣網站銷售淨水氣商品達2至3年,顯係長期且經常性銷售淨水器關商品,其銷售行為係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自應受同法第21條之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賴xx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登載「鹼性能量超濾機」商品廣告,宣稱「使水分子活動增強,讓細胞發揮抗氧化功能,因結合含豐富天然礦物質的微量元素,更可促進新陳代謝,活化細胞、提昇免疫力、強化生命力、延遲老化、健康又長壽」及「清除體內囤積毒素,淨化身體器官……將堆積之毒素與衰老細胞,包覆剝離排出體外」等語,係分別襲自不同商品之廣告內容,甚至已不知自何處取得,卻於無法證實案關商品具有上述功效,此一兀自擷取不同商品廣告字句而拼湊成本案廣告內容,自無法提供相關事業報告資料佐證,顯見渠於廣告所宣稱,尚屬無據。況衛生署來函即已表示淨水器處理水質尚未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具有任何效能,且亦應無法達到案關廣告所宣稱改善的效果。故本案廣告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賴xx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469 發表對:5469 回應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
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
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日前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故一般食品非經申請確認成分不應以『代餐』宣稱..,易誤導消費者具有控制體重功效,甚至影響營養的均衡攝取。目前衛生署登記有案之控制體重代餐共有19項,另有關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於行政院衛生署架設之食品資訊網下(網址: http://food.doh.gov.tw/chinese/info/info1_4_1.asp)可供民眾自行查詢。
大多數個人刊登者皆不知食品廣告用詞之規範,最常見的是在販售特定的食品網頁中引用書籍、學者專家、醫學報導等相關文獻於網頁加以宣稱其產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表示,學者專家於發表相關食物素材含有某營養素時,僅是就該類食材的成分做營養教育,其目的乃是提醒民眾要攝取多元化的食材,以均衡營養,然而片面擷取相關文章而與特定產品廣告做連結時,則易使人產生該特定產品有特殊之保健功能,不僅可能導致飲食攝取偏廢,也易使民眾誤解該產品有類似藥品的效果,嚴重則可能導致病情延誤。

北縣衛生局表示,在行政院衛生署設置的網站上公告登有「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網址:http://www.doh.gov.tw/ch t/content.aspx?dept=R&class_no=3&now_fod_list_no=4224&array_fod_list_no=&level_no=1&doc_no=639&show=)及「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網址:http://w ww.doh.gov.tw/cht/content.aspx?dept=R&class_no=3&now_fod_list_no=4224&array_fod_list_no=&level_no=1&doc_no=5342&show=)內有明確規範如何使用廣告詞句供民眾參閱,其目的不僅提供消費者參考,亦提供食品販售業者欲刊登廣告前,有一依循之準則。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回應編號:5445 發表對:5445 回應
有一案例,林先生拜託同學每星期從美國寄一些營養品給我,然後把營養品刊登在拍賣網上賺取國內外價差,結果被人檢舉未經衛生署查驗登記,且無中文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罰款3萬元。

個人出國採購攜入或是請人寄送來台的營養品,在營養品未經衛生署查驗登記前,禁止在國內販賣。故廠商或個人進口營養品前,得先取得衛生署的查驗登記字號;且在國內販賣營養食品,應有中文標示,且加註警語,且不得有誇張不實或讓人易生誤解的描述,才能上網販賣。
回應編號:5444 發表對:5444 回應
我網拍刊登販售烏龍茶包,內容中介紹茶葉有解油膩、消暑、解毒、增強腸胃功能對延年益壽有一定的作用。結果就因上述幾句說明,就被人檢舉收到衛生署寄來的公文內容說我拍賣刊登高山烏龍茶包產品廣告違反了食品管理法,要我攜帶私章、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前往去食品衛生課說明。

結果,食品衛生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及第32條規定只要食品介紹中有提到療效或是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就是違法罰款三萬元。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
第一項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回應編號:5366 發表對:5366 回應
康x公司宣稱「保證省電量15﹪-30﹪」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8月9日第82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康x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康x公司)於網頁上刊載「EDS電子數位系統-智慧型省電器」商品廣告,宣稱「保證省電量15﹪-30﹪」等內容,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康x公司雖辯稱案關商品因受限於國內無認證機關願意代為檢測,然事業倘於廣告上刊載商品之功效,自應克盡審核廣告內容之義務,確保其所刊載之功效具有真實性,康x公司僅提供功率因數修正電路之原理、自行檢測數據等資料,而無公證檢測數據證明具有省電功效,亦無法說明其自行檢測數據與案關商品宣稱「保證省電量15﹪-30﹪」有何關聯。

公平交易委員會併表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曾依康x公司提供之功率原理與規格仿效測試,測試結果線路損失並無明顯改善,而「省電器」亦會消耗功率,故無法達到「保證省電量15﹪-30﹪」效果;另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亦提供專業意見表示,該功率原理與規格,僅述及功率因數修正電路之原理,並未說明與案關智慧型省電器商品有任何關聯,因此無法證明案關商品有其宣稱「保證省電量15﹪-30﹪」之功效,故康x公司尚無法證實案關商品具有上揭所稱功效。康x公司雖以其自行測試報告為據,表示案關智慧型省電器商品係分段將電壓從125伏特降到105伏特,而具有調降電壓效果,惟據臺電公司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案關商品即使有降壓、降低用電量之功能,惟降低電壓也讓電器犧牲原有的功能,故無法證實其省能效果。據此,康x公司案關網頁宣稱,案關智慧型省電器商品具有「保證省電量15﹪-30﹪」功效,已足使一般消費大眾產生對案關商品具有省電功效之錯誤認知,致產生商品信賴與提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機會,實屬明確。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272 發表對:5272 回應
永X房屋宣稱「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6)日第820次委員會議決議,永X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X房屋)廣告宣稱「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永X房屋於公車廣告及西湖直營店廣告表示「房屋網站流量最大」,按網際網路服務之使用方式及其與使用者間之互動與其他產業迥然不同,目前網路業界尚難有被普遍多數人所肯定之客觀公正之分析調查方法。查「流量」指單位時間內傳輸多少位元的度量,係網站之主機代管業者於某監測時點就不同監測時間長短所得之相對頻寬使用量,而流量數據為網站主機代管業者之監測頻寬使用量,非頻寬使用者無法獲悉該項資料。據永X房屋表示,案關廣告係該公司員工於一定時間內定期在Alexa網站查詢主要8家房仲網站一周平均每日瀏覽排名除以全部房仲網站之一周平均每日瀏覽排名而彙製估算該公司當周平均瀏量百分比,惟查永X房屋之計算係與網站到達率相關,與流量之意義及監測並不相同,且永X房屋迄無法提供渠引據Alexa有關各房仲業於廣告前之個別統計,永X房屋自行彙整之資料是否有據及彙整後之比較基礎是否相同,容待商榷。另永X公司雖引述Yahoo所作排名調查及創市際公司所為調查報告,惟查該報告係就ARO值、瀏覽頁數及到達率等之調查,其調查方法及意義與流量統計未盡相同,況目前並無客觀數據衡量網路調查公司提供之評量報告,且調查樣本穩定度、來源、品質所蒐集的上網行為是以家庭使用者抑或企業為主,資料使用目的不同,網路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往往有所出入,也是各大網站公司引用數據時之難處。按網路事業變遷迅速,互有消長,不同調查時間、方法及調查選項所獲之調查結果不盡相同,而入口網站之經營規模、流量、會員人數等向為網路事業爭取網路廣告或電子商務等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數據,永X房屋既未經查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客觀性,亦未載明資料計算之來源及比較基礎、調查時間、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資訊,逕據他事業不同之調查結果或媒體報導而推估渠之流量統計排名,無法令網路使用者查證或確認資料之正確性,而永X房屋迄亦無法提供具公信力稽核機構所為公正客觀之會員統計流量分析資料。故依現有事證,尚難謂永X房屋案關廣告表示核屬有據,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永X房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處永X房屋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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