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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086 發表對:5086 回應

peter_chen@seed.net.tw

租一間店面或一辦理好變更申請到合法登記的補習班
你最好和房東在租約上註明一些競業禁止的條款
以免你拼死拼活的3-5年後
房東以一句不續租
就可揀現成完全接收
回應編號:5081 發表對:5081 回應
同業抄襲招生DM內容

我從事文理補習教育業多年,曾發現在同一學區內的另一間新成立xx補習班的新招生文宣內容有一大部份(共200字以上)完全抄襲本班招生文宣內容,相似度達99%,只有顏色和xx補習班名稱不一。
我曾經打電話和寄存證信函給xx補習班,得到的答覆是:稿是完全交給印刷廠設計的和代分發文宣,他們完全不知情。經我向印刷廠查證,證實是由該班的主管交付直接抄襲該段文案,為保護自身招生權益問律師後得知已經涉嫌侵害著作權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他排除侵害及按情節輕重負損害賠償責任, 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除了須賠償權利人之外,可能還應負擔刑事責任。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如提出訴訟費時又費力,又不是我所願,總覺做生意以合為貴,猶豫不決,所幸不到半年該補習班就自動關門。

回應編號:5016 發表對:5016 回應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耀」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耀」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耀」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但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回應編號:5000 發表對:5000 回應
補習前應該先和補習班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並且有5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在契約中應記載課程科目、上課地點、人數、師資及授課方式。如果補習班業者違反了雙方約定,消費者可請求補習班業者履行契約,也可終止和業者的委任關係,請求退費。

因此,除非您和補習班所簽訂的契約是以函授方式教學訂定,否則補習班只交付錄音教材,就是違反約定,您可以馬上解除和補習班的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繳交的補習費。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回應編號:4999 發表對:4999 回應
想要退班時,須先查看您和補習班所簽訂的合約、補習班的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上,有沒有關於退費的約定,如果沒有,可以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有關退費比例請向當地縣市教育單位查詢(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電話04-22289111#1551或1552)。
以台中市為例(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9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退費:
1.實際開課日60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5%後之餘額全部退還。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2.實際開課日第59日至第8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10%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3.實際開課日第7日至第1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20%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4.實際開課日起第2天上課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30%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5.實際開課第2天後,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50%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6.實際開課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後離班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回應編號:4973 發表對:4973 回應
補教業者與學生之間常有退費或退費比例高低上的爭議。
我是一補習班業者我的做法可供業界參考,補教業有關退費高低比例,補習班可和學生在報名時上課前事先簽訂約定和在補習班的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上,寫明退費的約定,如果沒有這方面規定,補習班可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以台北市為例,在實際上課前退班,應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的3卅4。您所上課的時間尚未達到1卅3,應退還一半的費用,倘若上課期間已超過當期1卅3,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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