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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見補教業者與消費顧客之間的糾紛新聞,也常見補教業廣告不實的爭議遭事件。
如你知有補教業相關違法案例,請貼上來,幫幫有意或已從事補教業者,讓業者事先知其違法或對同業有一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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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不要以為有「家長要求或同意」,就可以此為藉口體罰學生,因為家長口頭或所開具的同意書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根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每一位學生都有不受任何體罰的權利,只要是學校包括補習班及各大教育單位,都不得使用體罰。

補教業亦不得不當管教學生,如果違反,經人檢舉或經煤體報導,教育當局就會主動介入調查,家長或學生也可尋求法律途逕追訴。若經查確有體罰事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教育局也會依法函令限期改善,如逾期仍未改善,最重可依相關規定處以撤銷立案。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只要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對學生會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可被視為體罰,但如何判斷,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實際情境認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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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補習班負責人李俊德認為赫哲補習班的廣告散佈不實事項,在比較廣告中表列其他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的人數,並指稱台大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人數僅有1人,低落至不到赫哲數學成績的百分之一以下,嚴重損害其信譽,並導致台大補習班及連鎖班系招生流失約147人,於是向檢方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檢方調查後,認為赫哲補習班負責人為競爭之目的,損害同業台大補習班的信用,因此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將赫哲補習班負責人起訴,並請法院從重併科罰金。

ps:赫哲補習班於晚報及廣告文宣稱,97年升大學能力測驗,赫哲高三應屆學生數學滿級分人數共有204人,大幅超越台北縣市其他7家補習班總和,及宣稱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等。然這些宣稱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98年3月4日經委員會決議認為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也未提出公正客觀的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推論依據,赫哲補習班就自身服務品質,做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赫哲補習班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4日第90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又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廣告文宣及廣告布條以比較廣告方式,就被比較對象數學科滿級分人數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載稱「97年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高三應屆學生『赫哲學子』數學滿級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分數勇奪全國數學最高分滿級分(全國前1%考生成績)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滿級分學生至少50%,本班總級分人數與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本班頂標成績比例為所有同業至少8-10倍以上」、「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數學科原始分數80分以上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80分學生至少50%,本班高分總人數與高分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赫哲學子數學80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等語,惟就前揭宣稱內容並未提出公正客觀之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之推論依據,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另外,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即於案關比較廣告表刊載「陳X」、「高X」、「何X」、「傅X」、「張XX」、「王X」或「李X(台X補習班)」等7家補習班之數學滿級分人數,載稱對競爭者不利之比較結果,就被比較對象數學滿級分人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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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補習班負責人李俊德認為赫哲補習班的廣告散佈不實事項,在比較廣告中表列其他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的人數,並指稱台大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人數僅有1人,低落至不到赫哲數學成績的百分之一以下,嚴重損害其信譽,並導致台大補習班及連鎖班系招生流失約147人,於是向檢方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檢方調查後,認為赫哲補習班負責人為競爭之目的,損害同業台大補習班的信用,因此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將赫哲補習班負責人起訴,並請法院從重併科罰金。


ps:赫哲補習班於晚報及廣告文宣稱,97年升大學能力測驗,赫哲高三應屆學生數學滿級分人數共有204人,大幅超越台北縣市其他7家補習班總和,及宣稱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等。然這些宣稱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98年3月4日經委員會決議認為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也未提出公正客觀的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推論依據,赫哲補習班就自身服務品質,做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赫哲補習班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4日第90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又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廣告文宣及廣告布條以比較廣告方式,就被比較對象數學科滿級分人數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載稱「97年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高三應屆學生『赫哲學子』數學滿級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分數勇奪全國數學最高分滿級分(全國前1%考生成績)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滿級分學生至少50%,本班總級分人數與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本班頂標成績比例為所有同業至少8-10倍以上」、「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數學科原始分數80分以上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80分學生至少50%,本班高分總人數與高分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赫哲學子數學80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等語,惟就前揭宣稱內容並未提出公正客觀之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之推論依據,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另外,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即於案關比較廣告表刊載「陳X」、「高X」、「何X」、「傅X」、「張XX」、「王X」或「李X(台X補習班)」等7家補習班之數學滿級分人數,載稱對競爭者不利之比較結果,就被比較對象數學滿級分人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回應編號:6910 發表對:6910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18日第906次委員會議決議,芝蔴村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芝蔴村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取得Sesame English 及Open Sesame English等教材應用於教學等商業用途之再授權權利之時間及契約期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芝蔴村公司係經營「芝蔴街美語」加盟推廣業務,「芝蔴街美語」為Sesame Workshop開發之加盟式英語教學系統,整套系統包含教材及商標使用,業經Sesame Workshop將其於全世界之權利授權予美國Berlitz Languages Inc.(下稱Berlitz),芝蔴村公司則與Berlitz訂定再授權合約,由芝蔴村公司授權所屬加盟店使用「芝蔴街美語」教材及相關商標。芝蔴村公司前於94年間,因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方式揭露授權交易相對人使用之智慧財產權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及其他重要加盟資訊,經公平會以94年12月28日公處字第094139號處分書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本案則係因檢舉人發現芝蔴村公司仍未確實依照公平會前開處分停止違法行為,故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公平會調查發現,芝蔴村公司未依前開處分書意旨,就取得Berlitz有關Sesame English 及Open Sesame English等教材應用於教學等商業用途之再授權權利之時間及契約期間予以揭露。由於潛在加盟者選擇是否加入被處分人之加盟體系,或既有加盟者決定是否續約時,必須衡酌加盟業主能否持續授權加盟店將系爭教材作為教學用途,據以選擇是否加盟,是以,芝蔴村公司於何時取得Sesame English 及Open Sesame English等教材應用於教學商業用途之再授權權利及雙方之契約期間等資訊,係攸關加盟店是否能正常經營之重要事項,芝蔴村公司未揭露前開事項,將使交易相對人無法在完整的資訊下評估選擇加盟體系,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該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對於芝蔴村公司未依照94年12月28日公處字第094139號處分書意旨停止違法行為,公平會除再次命芝蔴村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1條後段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6901 發表對:6901 回應
公立學校老師到補習班兼職是違法(教師法規定教師不得兼職),所以補習班許多的老師多採用化名較多,而不是用真名,就是怕被察到,除非校方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除非你在校表現優秀,不然要是你表現不好,又在外頭兼職賺錢,學校內對你的風評會是很糟的。若你是代課老師,這種情形又更明顯這樣,再說也會影響到你未來考正式教師,因為,台灣教育界要打聽某人教學風評應該不難。

然實務上只要你不是負責人又兼教學,就不太會被同業檢舉,若只是任教於補習班沒有人會沒事去告發老師兼職,因為根本沒意義,有的話就是你得罪某人,或是學生對你不滿,遭人檢舉。所以若你還是要兼補習班老師一職,你自己要小心,尤其不要耽誤或影響到你學校內的工作。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96年7月4日台人(一)字第0960097480C號令修正第4點

一、 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外,依本原則之規定。

三、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 行政法人。 (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四) 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四、 教師至第三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 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二)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 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五、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六、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但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

七、 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八、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十、 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定之。

十一、 各級學校依據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回應編號:6896 發表對:6896 回應
根據公路總局現98年合法查驗登記的幼童交通專用車共有5556,而97年1月統計資料,不計北高兩市在內,合法查驗登記的幼童專用車共有5045輛,合法查驗登記的幼童交通專用車車數量成長10%;另公路總局統計,97年整年攔查3971輛次娃娃車(幼童交通專用車),發現超載119件,較96年整年85件,成長40%。改裝座椅數量也由96年58件增加為97年98件,成長69%。

娃娃車(幼童交通專用車)超載、改裝座椅的違規狀況有增加趨勢,另一般九人座廂型車的座位,對於七歲以上小學生,座位太擠、太小,很多托兒所、幼稚園、才藝班附設安親班,使用娃娃車去國小接送學生,常讓大大小小幼童全部擠進娃娃車,為避免小學生因碰撞,造成頸椎受傷,即日起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會配合縣市教育局擴大聯合查緝超載、改裝座椅和載送七歲以上超齡學童,違者依規定處罰三千到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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