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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豬隻育成過程中,會有一到兩成會因疾病、難產、中毒、
過敏及衰老等原因而死去的豬稱為斃死豬,這些斃死豬屬於事業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及畜牧法第五條規定規定,依法應由養豬業者自行於場內掩埋、焚化,否則應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代為處理或者交給集運業者送到化製廠化製。然而卻流入市面販賣,在批買豬肉時有那些注意事項?可防止買到斃死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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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2656 發表對:2656 回應
斃死豬引起社會大眾高度的關注,甚至於不敢點豬肉或是肉羹,餐飲店家可以將配合廠商或去購買單位名稱地點,寫明掛在明顯處,
讓消費顧客觀看,消除是否吃到斃死豬的疑慮。
店家如到傳統市場選購生鮮豬肉可在店內貼屠宰衛生證明紅色章戳的照片,到超市購買生鮮肉及肉製品可在店內貼印有食品GMP或CAS標章更能消除消費顧客的疑慮。
回應編號:2655 發表對:2655 回應
店家或廠商販賣斃死豬肉將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一款法規,當食品有變質或腐敗,或可能有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貯存等。衛生單位可依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款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 二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弰或採
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弰、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廢止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 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
回應編號:2654 發表對:2654 回應
北市衛生局為防範斃死豬肉流入市面,啟動專案稽查機制,8-9日動員稽查員檢查176家各類廠商,未發現有來自涉嫌廠商之肉品;另主動聯繫市場管理處協助,要求本市所有市場之肉攤需懸掛屠宰證明及出示豬皮上烙印「屠宰衛生合格標章」供民眾選購之參考。

衛生局持續進行之斃死豬肉追查,稽查輔導重點除合法合格之肉品來源證明外,並籲請廠商重視供應食品之衛生安全;176家廠商包含一般餐廳42家、團膳業4家、小吃店69家、自助餐38家、坐月子中心2家、大賣場及超市8家、傳統市場11家、肉干及肉鬆製造業2家。
另與本市市場管理處取得共識,市場管理處已要求本市所有市場之肉攤需懸掛屠宰證明及出示豬皮上烙印「屠宰衛生合格標章」,冷凍肉品應保留外箱並公開來源證明。

相關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回應編號:2653 發表對:2653 回應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用肉品安全,於2月7日主動稽查北縣新莊、板橋、中和、蘆洲等4區域之便當店、涮涮鍋、燒臘店、市場小吃店、牛排館…等販賣場所計28家,未查獲可疑豬肉品。

衛生局今日亦派員至疑供應問題豬肉之蘆洲市殷商食品廠查核其冷凍庫,未有存放豬肉品,經查該公司僅供應學校團膳,因值寒假目前呈停工狀態,業者可提出肉品CAS證明;此外亦有民眾陳情淡水鎮中山路附近豬肉攤販疑似販售問題豬肉,經派員會同消保官查核淡水鎮中山路及清水街內9家豬肉攤商,所販售豬肉均蓋有屠宰合格章;另民眾陳情三重市某冷凍廠使用可疑豬肉,經查業者可出具進貨來源及CAS標章使用證明;另查核板橋市桃群餐廳所使用之豬肉雖係向愷晴實業有限公司所進貨,惟其能提出上游廠商之屠宰合格證明書。


北縣衛生局於95年1月至12月共稽查傳統市場、豬肉攤商175家次、大型賣場85家次、生鮮超市125家次、肉品加工廠10家次、供應學校團膳工廠20家次、農會2家次...等販賣場所使用肉品來源,尚無查獲違規情節。


為避免吃入有問題豬肉,衛生局建議民眾選購肉品時應選擇紅色且具有彈性且表皮光澤無異味,如至傳統市場選購豬肉,豬皮應蓋有屠宰衛生合格證明紅色章戳,如到超市購買生鮮肉及肉製品應注意印有食品CAS標章,以確保食肉安全。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回應編號:2652 發表對:2652 回應
雲林縣查獲大量斃死豬屠體,且懷疑流入中北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持續與該調查局人員保持連繫並於2月2日前往各傳統市場及自助餐等相關販售場所稽查其肉品之來源,要求業者提出進貨來源及憑證,共稽查195家(攤)次。今日下午12時30分至17時20分再度配合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查察本市病死豬可能來源與流向,據雲林縣涉嫌銷貨大盤商陳鴻昇向調查站表示該貨品供應予本市環南市場「鴻基冷凍肉品(774號攤)」及「億誠肉品商號(1114號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遂即兵分二組配合雲林調查站全力動員查察。稽查結果如下:
1.「鴻基冷凍肉品(環南市場774號攤)」(負責人不在現場,其他人員無法交代肉品來源):查獲6種沒有豬皮之肉品,包含肉片、里肌肉片、培根肉片、絞肉、肉絲、排骨等,並抽取各400-900公克證物。
2. 「億誠肉品商號(環南市場1114號攤)」:於冷凍櫃內查獲肉片、肉條,另追查其住處(萬華區民和街)計有豬腳筋、碎絞肉、大排、梅花肉、五花肉等總計查封14.56公斤,並各抽取5種無皮豬肉300-600公克證物,其住戶門外冷凍車內亦查獲前腿肉及碎肉。
3.調查局人員並立即前往「億誠肉品商號(環南市場1114號攤)」承租之冷凍廠(臺北縣中和市)進行調查。
衛生局特別強調:若有攤商明知非法肉品仍蓄意販賣,經查獲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及第31條之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肉品並應沒入銷毀。
雖然斃死豬肉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高度的關注,甚至於不敢吃豬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過度恐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會持續查緝流向,以保障民眾的食用安全。
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林杰樑主任強調:豬隻即使屠宰前已罹患人畜共通疾病,經高溫煮熟後,對人體的危害就會減低,請民眾放心不要過度恐慌。此外,有關肉品藥物殘留問題,因毒性易蓄積於動物內臟部位,建議民眾儘量少食用不明來源之肉類內臟器官,以免毒性蓄積。
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肉品注意事項」如下:
1.「生鮮肉品應呈紅色具有彈性且表皮光澤無異味」
2.「到傳統市場選購生鮮豬肉豬皮應蓋有屠宰衛生證明紅色章戳」
3.「到超市購買生鮮肉及肉製品應注意印有食品GMP或CAS標章」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回應編號:2651 發表對:2651 回應
據傳雲林縣查獲大量斃死豬屠體,且懷疑流入中北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了查察本市斃死豬可能來源與流向,維護市民食用肉品及肉類加工品之安全,特於今天上午前往各傳統市場及自助餐等相關販售場所稽查其肉品之來源,要求業者提出進貨來源及憑證,共稽查195家(攤)次,結果全數均能提供進貨來源符合規定。
本次衛生局稽查的對象包括傳統市場之豬肉攤、自助餐及肉品加工品製作販賣場所如:貢丸、肉羹、肉鬆等,衛生局提醒販售禽、畜產品業者應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販售之肉品及加工品均應有合格來源,並特別強調:若有攤商明知非法肉品仍蓄意販賣,經查獲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及第31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斃死豬肉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高度的關注,甚至於不敢吃豬肉或是肉羹,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在選購時要購買前確認廠牌,不要貪小便宜,勿買來源不明產品,並儘量選購優良產品如CAS或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者,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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