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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品每家店的店長和主廚都是股東之一,店長最多可持有11%股權,平均年薪可到150萬元以上,而主廚最多可到7%股權。另每月會發放當月分紅和提撥店家盈餘的21%給員工共同分享。
這制度讓員工們分配大家辛苦而來的經營績效,而不是由店家老闆一人全拿,當然對全體員工拼業績有很大鼓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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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66 發表對:6266 回應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全薪產假以便安胎,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當日下午即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就歧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決議裁罰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例若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因此若有員工懷孕情事,經營業者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或是不利對待提前申請產假員工,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事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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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拒絕女編輯提前請產假安胎 新北市開罰3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產假以便安胎,詎料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還要求申訴人於分娩日前,應以特休、補休或病假方式申請安胎,甚至要求簽下離職申請書。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有不利對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且產假係法律明定的勞工權益,用意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處45萬元罰鍰。


由於女編輯先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與就歧申訴,該公司單位主管表示,因該名編輯於今年6月18日與公司協商將在產假後離職,基於距離預產期有一段時間,且補休、特休假尚未休完,經與該編輯充分溝通後,才駁回其產假申請。


不過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於6月20日申請全薪產假,當日下午即遭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也提供其他員工申請產假及病假、補休假申請安胎之證明等,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而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公司也確實主張,「依公司規定產假須生產之日請才准假」,就歧會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議裁罰新臺幣3萬元。


此外就歧會也對另一某旅館業者於員工守則規定,「女性員工自懷孕日起6個月內需自動離職,不得要求轉換工作職務」,就歧會認為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重罰10萬元。


勞工局表示,女性勞工請產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違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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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未告知懷孕資遣員工罰10萬

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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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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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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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回應編號:6256 發表對:6256 回應
暑假期間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其他還有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是工讀生或是採時薪計薪而有所差別。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下載檔案   101年青春專案暑期工讀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一覽表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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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青春專案勞檢 未給加班費最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7日)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之「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暑假期間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但在本次檢查結果中,仍有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工讀生加班費,計有21家次違規;或是未給予工讀生例假休息,計有19家次違規;其他還有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謝政達針對檢查結果指出,目前仍有少數事業單位認為,工讀生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或是例假休息,甚至要求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而未給予加倍工資,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如事業單位有使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才是正確的做法。


勞工局強調,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影響其權益。因此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採時薪計薪而有差別。


若事業單位對於僱用工讀生有任何關於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洽詢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29603456分機5213至5214或6528至6531,若有任何勞保投保或勞退金提撥問題,亦可向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洽詢。

下載檔案   101年青春專案暑期工讀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一覽表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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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 

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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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在誠徵工讀生趣聞軼事

一間早餐店在誠徵工讀生,不久之後
來了一位年輕人
年輕人問:你們在徵人嗎?
早餐店老闆:對阿
年輕人說:我是來應徵
早餐店老闆:那我現在就問你幾個問題
早餐店老闆 :先請問你姓什麼?
年輕人說: 我信佛教
店員:我是問妳姓什
年輕人再說一次:我信彿
早餐店老闆微笑點點頭: 那很少人信佛吆

早餐店老闆:那你叫什麼?
年輕人說:大部份我只叫燒餅 如果有錢的話就會叫燒餅油條

兼差打工店員適用勞基法 

有些開店商家老板基於經營成本考量,會聘請短期間的工讀生或兼職生,再以兼差打工是「短期工作」,或以「試用期」為由,降低雇用條件,宣稱不適用勞基法,來規避勞基法。甚至有些開店商家老板會制訂嚴苛扣薪罰則、到職前要購買高額的制服費、到職前要先繳交一筆高額的保證金,或先行預扣工資等等,其實這些行為作法,都已違反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老板注意,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另所有勞動條件如投保勞健保、符合基本工資、請休假規定..等等勞動條件,都應比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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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老闆付給工讀生薪資應知 

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回應編號:6254 發表對:6254 回應
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與農曆8月15日的「中秋節」,兩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都屬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因目前的不同行業別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有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等各種排班方式,所以 今年「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到底放不放假?是否可以連休4天?相關休(補)假細節,還需視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而定。

隔週休的事業單位如果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的話,今年中秋節隔天應該補假一日,勞工在休(補)假日出勤後,可自願換取補休,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申請「補休」。 如果勞資協商將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補假」在內的部分休(補)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的話,那麼被調移的休(補)假日當天(即9月28日或10月1日),就無須再休(補)假。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本應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當日放假,雇主就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且應依規定加發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不僅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而且加強勞雇雙方關係,經營業者應予遵守,切莫因小失大,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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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休假或補假

今年「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到底放不放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的勞委會表示,依法兩節日都屬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之日,且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因目前法定工時為2週84小時,不同行業別有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等各種排班方式,所以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等在內的假日是否已「調移」到其他時間放假,還需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與農曆8月15日的「中秋節」,屬應放假之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指出,現行法定正常工時是每2週84小時,常見排班方式之一是從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8小時,加上隔週六工作4小時,形成「隔週休二日」模式;而由於今年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星期五,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等假日應該放假而且工資照給,加上今年中秋節又落在星期日,因此隔週休的事業單位如果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的話,今年中秋節隔天應該補假一日。

至於「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上班的勞工朋友,勞委會強調,如果事業單位以勞動基準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經勞資協商將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補假」在內的部分休(補)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的話,那麼被調移的休(補)假日當天(即9月28日或10月1日),就無須再休(補)假。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本應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當日放假,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至於勞工在休(補)假日出勤後,可以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申請「補休」。

勞委會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到底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是否可以連休4天?相關休(補)假細節,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或申訴。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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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依法應給假給薪

「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應放假一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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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超時、休假不正常違法最高可罰30萬

 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檢查5家設於101大樓外商專櫃與知名服飾公司,竟就發現其中4家明顯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違法情事,勞工局皆已依法裁處。

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罰則章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可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且還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披薩公司休假日工作工資未加倍違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0月7日接獲市民申訴某披薩公司對休假日工作員工未加倍發給工資,勞動檢查處遂於10月24日及28日至披薩公司司及其分公司擴大勞動檢查,該公司解釋對全職人員訂有加班者之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制度,但檢查人員卻發現,該公司對加班人員並未主動計發加班費,且未依法取得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員工延長工時,亦未遵照勞基法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勞動檢查處除要求該公司立即改善所有缺失,並於11月4日將全案移送勞工局依法處理。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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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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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短時強降雨暫不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已有相關規定供各地方政府決策之彈性應變空間,為符因地制宜,暫不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班停課通報基準,未來將再視實際執行情形通盤研議。

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人事總處前於本年7月27日邀集相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會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相關專業機關表示,目前對於短時強降雨之氣象預報技術仍非常有限,且因各縣市政府排水系統、交通、地形地貌不一,訂定統一之短時強降雨基準有其困難;另於會後經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大多建議暫毋須將短時強降雨納入通報基準。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另人事總處表示,上次會議中有部分機關建議,如因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可否於事後再補班補課部分,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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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雨政府宣布停班出勤給薪事宜

 勞工因豪雨無法出勤工作,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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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勞委會發布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勞委會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並提供參考表單,讓雇主與勞工朋友可以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應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回應編號:6198 發表對:6198 回應
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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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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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提醒 颱風天出勤宜加給工資

 中颱「天秤」逼近,颱風假再度成為關注焦點。8月初蘇拉颱風襲臺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共收到21件颱風假陳情案,其中又以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最多,佔陳情案一半以上,其餘尚有勞工颱風天未出勤者無給薪、要求勞工改請事假或特別休假等。勞工局強調,若雇主因業務性質所需,有使特定勞工於颱風天出勤之必要,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另「宜」(即建議性質)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車或通勤津貼等適當協助。至於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請假,則涉嫌違反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屬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勞工如因此未出勤,該日工資宜不扣除。至於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局建議基於照顧勞工立場,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上述事項也應先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加以明定,以免相關爭議影響勞資和諧。

謝政達更進一步指出,如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局最後提醒,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班,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立場,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天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雇主或勞工朋友如對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也可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勞工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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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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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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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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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颱風天餐飲外送若肇災雇主處三年以下徒刑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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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端午節(23日)適逢星期六,端午節是否另行補假,應視各事業單位星期六放假究竟屬於「休息日」或「例假日」而定。
端午節當天原排定需出勤者,應放假1天,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或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若端午節當天原無須出勤者,如星期六為法定工時之「休息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星期六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至少應休息1日,約定為星期六固定放假者),則應予補假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針對適逢星期六的端午節是否 放假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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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端午節適逢週六應否補假?勞工局:看情形

今年端午節(23日)適逢星期六,許多勞工來電詢問補假事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端午節是否需要另行補假,應視各事業單位星期六放假究竟屬於「休息日」或「例假日」性質而定。


勞工局並提出簡要判斷原則供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參考:
一、實施隔週休2日或排班制度之事業單位
(一)當天原排定出勤者,應放假1天,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或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
(二)當天原無須出勤者,如星期六為法定工時縮短後之「休息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星期六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至少應休息1日,約定為星期六固定放假者),則應予補假1日。


二、實施週休2日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年度行事曆係依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且已將端午節調移至其他休息日者,不生另行補假問題。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勞工明確可瞭解,避免產生爭議。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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