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多知一點點  管理好一點 經營實務探討  多知一點點  管理好一點

加盟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投資  ~

頂讓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讓價 ~

阿甘創業加盟租店頂店讓店頂讓網站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餐飲業開店創業市集

咖啡開店創業市集

早餐開店創業市集

擺攤創業市集

小吃開店創業市集

火鍋開店創業市集

西式餐飲西餐開店創業市集

冷飲開店創業市集

日式開店創業市集

麵食開店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零售業開店創業市集
擺攤創業市集
美容開店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創業市集
漫畫開店創業市集
補教業開店創業市集
發表對本主題看法 回討論主題文章
店裡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免用統一發票貼紙的店家就不必開發票頂多可開收據給你
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沒有免用統一發票貼紙的店家就必需開發票不可開收據給你如開收據就是漏開發票。
特殊行業如遊樂設備不需開發票但須課課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多課征娛樂稅。

回應上文共有3 15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編號:3093 發表對:3093 回應
餐飲業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其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娛樂,縱使未另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亦非可自由進出娛樂,其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用,故餐廳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雖未額外收取費用者,仍應課徵娛樂稅。凡經營提供場所及設備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經查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相關法規
娛樂稅法第2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
一 電影。
二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 各種競技比賽。
五 舞廳或舞場。
六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回應編號:3092 發表對:3092 回應
娛樂稅節稅方式:

一、獎勵規定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 , 稅捐處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 1 %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繳納期限如為 10 日,在 11 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 , 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仍扣領獎勵金時,稅捐處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 200 元以下者免予追繳。二、減徵規定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註1) 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 1 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建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稅捐處辦理登記及減徵事宜,並應於演出結束後依各稅捐處所規定期限內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稅捐處辦理減徵並將剩餘票券繳銷。三、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 變更、 改組 、合併 、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 15,000 元以上 150,000元 以下之罰鍰。
1.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新台幣 15,000元之罰鍰。
2.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處新台幣70,000元之罰鍰。
3.如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台幣 1,500 元以下,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但 1 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 3 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不適用免予處罰。
案例:
某撞球場自 93 年 1 月 15 日起擅自營業,經稅捐處於 1 月 20 日查獲始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且所漏稅額為新台幣1,600 元,違反娛樂稅法第 7 條規定,經稅捐處裁定處罰新台幣15,000 元。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1.娛樂稅代徵人短徵、短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5 倍罰鍰。
2.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7 倍罰鍰。
3.依規定應處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1)每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 3,000 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每案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00元至新台幣6,000元者,按應納稅額處3 倍之罰鍰。
(3)每案應納稅額逾新台幣6,000元至新台幣12,000 元者,按應納稅額處 4倍之罰鍰。
(4)前(1)(2)(3)項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 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案例: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擅自於93年8 月1 日營業,經於93年10月15日被查獲並取具該店負責人王○○切結書聲明營業淨收入共計 380,000元,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追繳娛樂稅19,000元(稅率 5%),另處以漏稅額 7 倍之罰鍰133,000元。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案例:
某公司應代徵93年 8月份娛樂稅21,379元,扣領獎勵金213 元,其限繳日期為93 年9 月1 日至93年9 月10日,因經辦之會計疏忽,延至93年 9月13日始持向銀行繳納,收款之銀行予加徵 1%之滯納金213 元,直接沖銷代扣獎勵金213 元,稅捐處徵課報表列印出徵收異常清冊,發現該筆稅款短收獎勵金213 元,即予發單追繳。
臨時公演未辦理徵免娛樂稅手續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稅捐處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處新台幣 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1.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台幣 1,500 元之罰鍰。
2.不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台幣 7,500 元之罰鍰。
案例:
某公司於 93 年 2 月 15 日舉辦演唱會,未向稅捐處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該公司雖經於演唱會結束後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娛樂稅,仍經稅捐處裁定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之罰鍰。
申請免徵娛樂稅經發現不符規定
凡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等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作為救災、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票價收入 20% 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註1)減免範圍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4.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5.台北市民間酬神、宗教活動及國家慶典所舉辦之外台戲,得免徵娛樂稅。

(註2)
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免徵娛樂稅。
回應編號:3091 發表對:3091 回應
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規定

如業者屬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台灣省及高雄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如業者屬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稅捐處查定課徵者,由稅捐處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稅捐處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回應編號:3090 發表對:3090 回應
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 2條第 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回應編號:3089 發表對:3089 回應
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
將會遭稅捐稽徵機關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 15萬 元以下罰鍰。
回應編號:3088 發表對:3088 回應
設置投幣式兒童騎乘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
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
得由轄區稅捐處核定為查定課徵,
按月發單課徵娛樂稅。

回應文章共有3 15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近火車站及雲科大火鍋店(頂讓)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經營管理無關信息   阿甘將一律刪除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歡迎開店業者 來此發表高見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網站地圖索引

加盟創業資訊
 
加盟總部搜尋
   登錄加盟資訊
   修改加盟資訊
   作廢加盟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加盟創業檢核表
加盟合約書範本
加盟創業市調
加盟知識探討
頂讓店面資訊

頂讓店面位搜尋
    登錄讓店資訊
    修改讓店資訊
    作廢讓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頂讓統計分析
店面頂讓合約
頂店檢核表
讓店檢核表
頂讓店面實務探討
供貨廠商資訊

供貨協力商搜尋
    登錄供貨商
    修改供貨商
    作廢供貨商
    廣告刊登流程

餐飲業廠商檢核表
零售協力商檢核表

供貨廠商探討
出租店面資訊

店面攤位出租搜尋
    登錄租店資訊
    修改租店資訊
    作廢租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出租店面契約書
  出租店面檢核表

  出租店面實務探討
創業加盟市集

餐飲美食創業市集
  
火鍋創業市集 
  咖啡創業市集
  餐車擺攤創業市集
  異國料理創業市集
  早午餐創業市集 
  特色小吃創業市集 
  日式料理創業市集 
  中式料理創業市集 
  西式料理創業市集
  麵食料理創業市集
  茶飲冰品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創業市集
  小資女性創業市集
  生活技能創業市集
  美容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補教業創業市集
開店創業知識庫

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開店創業經營知識庫
加盟連鎖經營知識庫
創意創新經營術
店家趣聞軼事
熱門行業創業探討
創業開店市調  
創業開店診斷檢核 
創業技藝職訓機構
創業開店資源下載
創業心理命相

創業命盤解析
成功特質測驗
創業方式測驗
行業適性測驗
經營管理測驗
測驗總攬說明
站外頻道
 

痞客邦 PIXNET

臉書 Facebook
推特 Twiter
撲浪 plurk

廣告服務中心

加盟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頂讓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店面出租刊登/價格/流程
協力廠商刊登/價格/流程

    阿甘服務中心 阿甘簡介服務條款 隱私權聲明使用者分析使用時段分析   留言給阿甘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