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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知名老店,被控侵犯別人的商標,店主很吃驚使用幾十年的老招牌,怎麼突然變成是別人的,詢問律師後才知台灣註冊商標是採申請制,誰先申請誰就擁有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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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2186 發表對:2186 回應
在目前這個強調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年代,同時為了把握時間起見,不必等到公司營業登記下來,建議您不妨先以個人名義提前註冊商標、專利。要知道,一個響亮的名字,你想得到,別人也可能會想到,腳步不快點怎行?商標並非開公司的必要條件,殊不知公司法和商標法屬於平行法令,完成公司登記,並不代表已擁有商標專用權的。

商標申請時,應準備申請書、具結書、商標圖樣、申請人營業證明等文件,若有代理人則只必須準備一份委任狀,到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即可。至於申請費用分為兩方面:一是政府規費,每件新台幣1500元,另有服務費在3000至4000元上下,至於審查時間約在8個月左右。

申請時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具結書
3. 商標圖樣
4. 申請人營業證明委任狀(代理人申請時)

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是通過了初步的審核,也不代表你已經擁有商標所有權,因為還需要經過3個月的公告,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算闖關成功。若在公告期若因被異議而遭核駁時,妳可在法定期限30天內至經濟部辦理「訴願」,若遭訴願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再訴願」,最後可至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如果這個商標對你真的很重要的話,固然要努力到底,而即使是勝算看似不大的情形下,建議仍可採取上述方式,因為在這一來一往的期間中,可讓你從容的申請新的商標,且不影響營運。

此外,由於公司申請過程需要20天到1個月,如果唯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下來再去為商標註冊,商標會被捷足先登的話,有個搶時效的變通方法,就是可用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先行提出申請,不過,在公司成立後,負責人要將商標使用權轉讓給公司,否則商標仍屬於這個負責人,而非屬於公司的。

***參考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回應編號:2181 發表對:2181 回應
有一新開火鍋店為吸引顧客,將其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仿效另一知名品牌,經知名品牌提出需徹換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要求,新開火鍋店以是自創且並沒故意仿效理由,故沒在期限內更換類似部份,知名品牌則認為對方無意解決故對新開火鍋店提出侵權告訴。

本案是否構成仿冒商標罪,品牌商標之使用乃表彰商品之品質及商譽,實務上判定商標是否具有近似性,也是時有爭議,關鍵在於招牌「商標近似」之認定。新開火鍋店如有導致一般消費者誤認為知名品牌之虞,就有違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應編號:2179 發表對:2179 回應
如何保護商標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故任何人想取得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核准通過,自註冊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利,對於有人侵害其商標權者就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照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侵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以往的商標只限於以文字或圖形表示,現在申請的商標已擴展到可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

商標法第二條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應編號:2178 發表對:2178 回應
加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的加盟契約並未解除或終止前,依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論是否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讓與或移轉給第三人,或者是加盟總部已倒閉,在加盟契約的授權下,加盟者有權利依雙方契約所約定的使用範圍、使用期限、使用條款繼續使用商標、著作財產權及雙方約定授權使用權利,至加盟契約解除或終止。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回應編號:2177 發表對:2177 回應
國內加盟連鎖事業日益盛行,響亮的招牌往往就成為消費者前往的第一選擇。有些法律常識,加盟店家尤其是有意解約店家不可不知,以免誤觸法規而不知。
加盟某品牌連鎖體系後,反悔或者因解約而終止加盟契約情形下,如繼續使用原先的加盟品牌名稱包括招牌、海報與名片,將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終止加盟契約的店家如繼續營業不得不慎。
有一案例 ,加盟者解約後繼續使用招牌及剩下未用的海報與名片,而遭檢察官認定侵犯商標權,依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起訴,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
分,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
而不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
金。
回應編號:2176 發表對:2176 回應
許多人對CIS企業形象識別系統這名詞一知半解,其實CIS是指某一企業所採用的專屬商標,代表所有加盟店共有的企業形象。
CIS其主要目的就是統合企業內所有的有效資源,如人力、財力、物力來作長遠性地實務規劃,使公司表現出一致的企業形象。有的人認為CIS只不過是視覺辨識標誌而已,其實CIS代表三部分的意義:
第一部份就是較為人所知曉的視覺辨識標誌。
第二部分為企業行為識別。
第三部份為公司經營理念。
中小企業因財源及人力有限,且規劃一套CIS所需時間、人力、財力及物力,並不是每一中小企業都願意付出地,但阿甘認為一規劃良善的CIS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及代表性,因為一套完善完整的CIS,就能夠讓消費者在最短期間內塑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如星巴克、麥當勞,他們都妥善規劃運用CIS企業形象識別系統,來建立在消費者心目中良好的印象及地位,當然也進一步強化企業在市場的競爭力,以確保其市場佔有率領先的地位。
阿甘建議加盟者在考慮加盟時,也應將加盟總部CIS列入考量重點,因是否有套完善完整的CIS規劃,這可代表加盟總部對該經營該項商品及領域的用心,及公司對行銷推廣的重視程度,另外,加盟連鎖總部或店家擁有一套完善地CIS,也才能夠有機會在加盟連鎖市場中脫穎而出,成為領先品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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