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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如果店家在騎樓擺攤是不是就違法了
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罰單問題呢??
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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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506 發表對:1506 回應
我朋友在西門酊那邊擺攤
租一店面前的走廊喔!
租柱子擺攤~
一根柱子算7萬.
嫌貴嗎?
店家二話不說
還有很多人等著租哩~~~~
回應編號:1495 發表對:1495 回應
曾經在通化街夜市小巷口經營三十幾年牛滋味的老師傅,
結果卻因手藝甚佳,店內經常人滿為患,
以致遭人檢舉佔用巷道,而被迫退休收場。
回應編號:1210 發表對:1210 回應
騎樓地之權屬於私有,但不代表騎樓可任意被私下出借他人使用,若經人檢舉而受罰,以致騎樓承租人無法續營業,是不可向出租人請求賠償的,因該租賃行為本身即屬違法,所以該私下簽訂之契約則屬無效~
回應編號:1209 發表對:1209 回應
騎樓產權因屬私人所有,故認為有權佔據使用,並不違法。所以警方不能取締想法是錯惡的認知。

92年8月8日大法官會議已針對騎樓禁止設攤做出不違憲,但可視狀況彈性放寬的解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依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九日公告市府市場管理處公告的禁止設攤路段來取締攤販或佔據道路騎樓、人行道者。
另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騎樓、人行道被列為道路的一部份,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擺攤,可處新台幣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罰款。而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路段擺攤,除可處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款,還可第十項規定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另可依第十款規定沒入攤棚、攤架。
依據攤販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警察局係負責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攤販違規於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或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員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取締告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者。
回應編號:1208 發表對:1208 回應
騎樓依法屬「所在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所有,所以騎樓旁的店家係前述所有權人,當然為其騎樓所有者。所有權人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之權利,店家如為騎樓所有權人,當然擁有排除妨礙通行權之權利。

這就是騎樓所有權人有權能驅趕停在騎樓機車的原因。但依法騎樓在使用權上有受到限制,所以店家不能使用騎樓,因會被警察依法開單取締。
回應編號:1207 發表對:1207 回應
基隆市政府2004/4/1起騎樓整頓取締標準放寬
店家在騎樓擺攤標準,放寬為從店面向外延伸六十公分範圍,但不得租給他人擺攤使用,如租給他人會遭嚴格取締。

個人認為其實社會上有些已存在現象,只要不阻礙行人通行,在兼顧市容與商家考量下,為何不就如基隆市政府做法,開放後再加強管理取締,情理法皆有考量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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