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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960 | 發表對:11960 回應 | 觀看:11960回應共3筆 | |
一間店掛的看板招牌和店名看似簡單,其實裡頭可有大大的學問呢。 |
回應編號:13022 | 發表對:13022 回應 | 觀看:13022回應共1筆 | |
林來瘋熱潮一波接一波,林書豪在中國江蘇省則有體育用品公司於去年八月取得「林書豪」三個中文字的商標,擁十年專用權。已委託律師向美國專利局正式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另林書豪已經委託律師在101年2月十四日向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查時間約需六、七個月。“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行李袋、杯子、衣服、玩具、運動飲料等為指定使用商品,因此,“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一旦公告註冊,其他人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再使用“LINSANITY”及“JEREMY
LIN”就涉及侵害商標權。目前林書豪雖尚未在國內註冊「林書豪」三個中文字,但依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商標法規定,只要是著名人物的姓名、藝名等,除非本人同意,而無法取得註冊權益。 我國商標法並沒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允許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人名」若能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商標功能。但如果是以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就一定要經過本人的同意,才能核準。更重要的是,是不是“著名”,要以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點為準。 就算在“著名”之前,以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依商標法明定商標「使用」需符合商標權人所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習慣,如被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商標專責機關會要求申請註冊人檢附其他使用證明文件,證明有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例如發票、商品實物等,如未提出或是還被商標專責機關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則將認定為「未使用」而被廢止商標權。 另如以“著名”姓名、藝名或筆名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申請註冊。依商標法認定,商標之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與申請時有出入,若不失其同一性者,依商標法認定有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2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8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70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5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6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7條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8條 |
回應編號:2437 | 發表對:2437 回應 | 觀看:2437回應共39筆 | |
有一知名老店,被控侵犯別人的商標,店主很吃驚使用幾十年的老招牌,怎麼突然變成是別人的,詢問律師後才知台灣註冊商標是採申請制,誰先申請誰就擁有專用權。 |
回應編號:7598 | 發表對:7598 回應 | 觀看:7598回應共3筆 | |
不要認為自己只是開個小店,根本和商標沒什關係, 狀況1: 如果有一天生意好要開分店或對外開放加盟時,才發現所用的店名已經被其他業者所使用,那時被迫不得不改店名招牌名片...等等,那不就損失大矣。 狀況2: 如果有一天有一人來店跟你說你侵犯商標權,你才發現所用的店名早有人註冊使用,那時被迫不得不改店名招牌名片...等等,那不就損失大矣。 建議你開店前先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店名商標是不是已被他人所註冊使用,如果覺得生意做的起來還是不起來還是未定數,不須要多花錢去申請商標保護,你可在生意有越來越好跡象時,趕快先以個人名義或公司行號去申請商標,曾經有一生意不錯的店家未申請商標,朋友知曉後卻搶先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的案例。 |
回應編號:12307 | 發表對:12307 回應 | 觀看:12307回應共1筆 | |
兩家在台北市寧記火鍋店為了寧記註冊商標問題鬧上法院,堅稱創始老店寧記火鍋店負責人提告,認為名字雖然都一樣是寧記,兩家毫無關聯,他原本就在四川廚師蔣陵寧研發的麻辣火鍋店下學了一身工夫,84年頂讓盤下原本的火鍋店,中華寧記不僅侵犯我的商標權,又開放加盟,更是侵權。而中華寧記認為「寧記」名號是靠中華寧記裝潢新潮開發多款商品打響所致。 |
回應編號:9432 | 發表對:9432 回應 | 觀看:9432回應共1筆 | |
最高法院於97年6月判定「玉珍齋」商標所有權人生前未將該商標讓給特定人,黃過世後商標視同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其妻及六名子女)共同繼承「玉珍齋」商標。 玉珍齋是創立於光緒三年是一有百年歷史的鹿港糕餅老店,註冊商標傳到黃森榮時商標,然在民國79年,大兒子黃一舟在黃森榮允許下以玉珍齋為名另開一店,至民國88年註冊商標所有權人黃森榮因病去世,黃家母子即為「玉珍齋」商標屬誰,雙方不和。 黃森榮其妻黃盧清秀提出黃森榮於88年5月間的商標權讓與書,獲智財局核准本舖得續使用「玉珍齋」商標,要求大兒子所另開「玉珍齋」店舖,不得再使用玉珍齋作為公司、商號或網域名稱。大兒子黃一舟反擊,提出父親於88年初乃處於心神喪失狀態,無法「玉珍齋」的商標讓給母親,疑母親偽造商標權讓與同意書,經法院審查商標權轉讓確有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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