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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家勞健保辦理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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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237 發表對:11237 回應 觀看:11237回應共1
阿甘創業加盟網 98年十月勞保局查到一立案便當店,只僱用兩名員工;雇主沒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及就保,員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加保手續,但因為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被勞保局罰四千多元。

開店商家老闆因為忙於店務,往往沒有多餘人手可處理勞健保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勞健保和就業保險相關法令,不少開店商家會直接告知員工要加勞保找職業工會辦;或和員工約定好每個月補助勞保費多少錢(補助行情約在一千左右),請員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然實務經營上,開店商家只要是受雇員工,雇主就應該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雖現今僱用未滿五人的營業單位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開店商家還是可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並同時參加就業保險 。 請員工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員工就沒有就業保險保障;依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規定須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延遲或是不辦,會有相關罰則,且勞工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註:
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回應編號:13523 發表對:13523 回應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 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

有一勞工在工作中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不能工作,因此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 ,此勞工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

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 ,
(30,300÷30)×70% = 707元
此勞工共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
707元×(30-3)日=19,089元

申請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如填寫不實詐領職災傷病給付,將按給付金額處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100年~102年7月的2年半中,已有190多件因詐領職災傷害給付,遭2倍罰緩。

相關法律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    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    津貼。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    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    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    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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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勞工如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0,300元÷30﹚×70%】,甲君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元【707元×﹙30-3﹚日】。

另乙君從事內勤工作,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美工刀割傷手指,利用晚上時間到診所治療數次,白天仍持續到公司工作,如此就不符合上開「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請領規定,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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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雇主注意沒勞保發生職災判賠

所有雇主都得注意,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的法院案例,最近台北地院一件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案的判決,五人以下的公司行號,雖不必強制替員工投保勞保,但若發生職災,根據本件判決,產生勞保給付問題,雇主可得負起賠償責任。勞基法是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並沒有就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用人數另設限制,故雇主不能以員工五人以下,沒有強制投保勞保義務作為抗辯,在未排除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判雇主有責須給付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共一百廿六萬元給員工。

依勞基法第三條規定,受雇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員工,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有一加盟連鎖冷飲店店內員工不足五位,就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有一擔任廚房及外送工作每月薪資二萬八千元的王姓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送醫後不治死亡。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勞基法受雇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員工規定,只涉及雇主是否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不排除勞基法的適用,因此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的雇主,得負起賠償責任判須給付賣喪葬費和死亡補償共一百廿六萬元。

註:新竹法院曾有勞工死亡沒勞保判雇主賠償同額給付的案例,新竹一名在PUB上班的女子,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家屬事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轉而控告雇主,法官依據PUB的資料顯示店內有五名以上員工,女子有打卡和薪資記錄資料,裁定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家屬勝訴,雇主應賠償投保單位給付的標準,給付喪葬和遺屬津貼共廿七萬七千兩百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2012年民進黨公共系列論壇曾指出,就業環境不佳下,國內超過半數打工青年勞工沒有勞保,高達52.2%,臨時工沒有勞保或任何保險保障。勞委會2007年對大學生打工進行調查,赫然發現雇主替打工學生投保勞保比率只有三成四, 健保更只有一成五,依法有工作就應享有勞保,如果臨時工有雇主與勞工協商不加保,甚至有因雇主怠惰而未替其加保,勞保局一旦查核屬實,將可依法處雇主勞保費4倍罰金。

另未加入勞保的員工發生職災,經治療終止後若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1至第10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予殘廢補償者,得比照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增給補助50%,按事故發生當月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發給殘廢補助。但是須扣除勞工已領取雇主依勞基法所發的殘廢補償金額。 另外未加入勞保的受僱勞工遭遇職災還可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經勞保局核定按月發給,最長以補助3年為限。該項補助由職災勞工個人提出申請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員工在五人以下,不考慮加勞保情況下,依勞基法
第59條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規定和以往案例,發生職災請求賠償總金額應扣除已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及扣抵員工團體保險給付,因此雇主可以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發生意外職災賠償財力,並以保障發生職災員工能獲得相當程度賠償或補償。

 

勞工病假雇主若恣意拒給罰30萬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不應以 技術性手段刁難勞工,雇主若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罰則,公布施行後,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但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若恣意拒依給假,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論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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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一○○一七○九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四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 三、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 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第七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請領家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第九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 經醫師診斷身體遺存障害,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 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

第十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器具補助,其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表。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六個月內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具或復健輔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具之證明。 三、 六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前項
第二款規定就業輔助器具之申請,必要時,勞保局得送請相關專業人員審核後決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十五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第十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送勞保局辦理續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第二十條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第二十一條 有前條溢領津貼或補助之情形者,勞保局於核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第二十二條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者,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並就其涉及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前項之勞工請領本法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不受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訂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回應編號:13521 發表對:13521 回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1年1月1日起施行後,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改制為幼兒園,依勞工保險條例6條 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幼兒園,是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幼兒園,不強制但可用自願投保的方式,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如果沒有自願參加勞保,僱 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仍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依規定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罰鍰,還須負責賠償勞工申領勞、就保給付所受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幼教業、私人診所、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而沒有 在到職當日替員工申報加保;被查獲沒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罰鍰外,若發生職災意外還須負責賠償勞工勞、就保給付所受的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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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勞委會勞保局呼籲,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幼兒園,是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幼兒園,可以用自願投保的方式,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如果沒有自願參加勞保,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還是必須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罰鍰,還須負責賠償勞工申領勞、就保給付所受的損失。

勞保局說明,101年1月1日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改制為幼兒園,依照勞委會102年6月27日函示規定,為保障幼兒園員工的勞工保險權益,且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已占幼兒園大多數,因此,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為保障勞工權益並加強宣導正確投保觀念,勞保局前已輔導全國1500多家私立幼兒園加保,今後仍將持續輔導及查核,以期建構完整的社會保險及就業安全體系。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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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應知勞退勞健保常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補習班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行號即應強制投保勞保而受僱包括,正職或是兼差人員,也就是說只要補習班不論是正職或是兼差人員只要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補習班就有責任要替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補習班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員工即可至勞保局檢舉補習班。補習班將被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另員工若在此期間不幸所發生職災事件導致損失,補習班業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局將加強查核補習班是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勞保局表示102年將鎖定「短期補習班」查核,如發現新設立短期補習班已僱用員工,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沒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10倍罰鍰,如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的權益受損,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因此非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的單位,譬如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若沒有參加勞保,仍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就沒有替員工申報加保,務必確實遵守就業保險法規定,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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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提送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草案,增訂雇主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經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並追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立法院修法後,勞保局如查明有勞退「高薪低報」情形屬實,除會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依法裁處外,還會向雇主開單補收短提退休金,以維護勞工的退休金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就沒有替員工申報,務必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被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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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新聞稿

雇主高薪低報勞退月提繳工資,勞退條例將修法授權勞保局逕向雇主補收短提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正視雇主高薪低報勞退月提繳工資致影響勞工之退休金權益問題,前已提送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草案,增訂雇主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經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並追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該修法草案業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已送立法院審議中;修法後勞保局如查明有勞退「高薪低報」情形,將會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向雇主開單補收短提退休金,以維護勞工的退休金權益。

依現行法令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依法核處罰鍰,勞工受有退休金損失,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惟考量現行制度勞工需自行提起訴訟向雇主求償,較難確保勞工的退休金權益,故已研提修法改善。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為維護自身的退休金權益,除了每月注意雇主依法應書面通知所提繳的退休金額外,並可善用該局提供的勞退個人專戶查詢管道,包括(一)勞動保障卡ATM查詢:向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5家發卡銀行申辦或申請附加勞動保障卡功能即可查詢;(二)郵政金融卡ATM查詢:持有郵政金融卡者填妥同意書即可查詢;(三)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登錄勞保局網站即可查詢;(四)臨櫃查詢:持身分證明文件到勞保局或該局24個各地辦事處均可查詢;(五)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APP查詢: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再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取得帳號密碼並完成行動裝置的認證後,即可查詢。如查詢結果發現雇主短提退休金者,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反映處理,勞保局查證屬實,除將依法裁處罰鍰外,有些雇主經輔導亦會補提繳,雇主未補提者勞工可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若訴訟需要幫助,可以向勞委會所委託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申請提供協助。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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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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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負責人判詐欺罪刑五個月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姓負責人因此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

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另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店家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額如何降低經營成本

有些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 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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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表示102年將鎖定「短期補習班」查核,如發現新設立短期補習班已僱用員工,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沒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10倍罰鍰,如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的權益受損,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因此非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的單位,譬如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若沒有參加勞保,仍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就沒有替員工申報加保,務必確實遵守就業保險法規定,以免被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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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新聞稿

勞委會勞保局將加強輔導及查核補習班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勞委會勞保局說明,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人民團體、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沒有自願參加勞保,還是必須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10倍罰鍰,如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的權益受損,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勞保局指出,根據以往輔導各事業單位辦理員工加保作業,發現不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的單位,雇主常表示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所以沒有申報員工加保,影響員工權益甚大。為保障勞工權益並加強宣導正確投保觀念,勞保局近年來針對勞保自願、但為就保強制投保的單位逐步進行加強輔導,初步已完成輔導全國1,500多家私立幼兒園加保工作。

今年勞保局將鎖定「短期補習班」進行查核,如發現新設立的短期補習班已僱用員工,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將會核處罰鍰,並持續輔導其他就保強制單位依規定納保,期望透過輔導查核機制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體系。

勞保局強調,就業保險除了為勞工在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外接受職業訓練期間的失業勞工,也會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供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加保的眷屬健保費補助,以安定勞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另外,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還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員工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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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不要加保員工又如何加保

 開店商家若未辦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就可以加勞保於工會就行了,可以打電話去相關公會詢問,一般來說,加保公會可省去許多瑣碎的投保退保行政作業,只要定期三個月繳一次會費即可,不過會費每個公會都不太一樣,因政府有補貼,會費會比投保便宜許多。

不過沒有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也就是不適用勞基法,萬一員工工作中有發生任何意外問題,開店商家還是有責要負責賠償,因此有些開店商家業者會替員工投保意外險,其目的就是要避開意外風險。

另外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如果有成立營業登記,且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除要投保勞保外,您還必須辦理健保以及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若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針對重大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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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沒時間沒人力幫員工加保罰四千多元

98年十月勞保局查到一立案便當店,只僱用兩名員工;雇主沒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及就保,員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加保手續,但因為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被勞保局罰四千多元。

開店商家老闆因為忙於店務,往往沒有多餘人手可處理勞健保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勞健保和就業保險相關法令,不少開店商家會直接告知員工要加勞保找職業工會辦;或和員工約定好每個月補助勞保費多少錢(補助行情約在一千左右),請員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然實務經營上,開店商家只要是受雇員工,雇主就應該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雖現今僱用未滿五人的營業單位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開店商家還是可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並同時參加就業保險 。 請員工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員工就沒有就業保險保障;依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規定須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延遲或是不辦,會有相關罰則,且勞工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回應編號:13155 發表對:13155 回應
委會預計8月再度啟動工讀生專案勞檢,要抓出剝削工讀生勞動條件的不肖雇主;以往以未保勞保的違規居多。根據勞保局統計,最常僱用工讀生的行業別排名分別為:1.連鎖式便利商店業。2.餐館業。3. 綜合商品批發業(如:連鎖童裝、藥妝店)。4. 飲料店業。5. 其他教育服務業(如:補習班、職訓機構)。6. 理髮及美容業。7. 食品什貨零售業(如:麵包店、食品行)。8.其他食品什貨批發業(如:保健食品批發)。9.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如:五金製造業)。10.加油站業。勞保局今年8月暑假期間「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鎖定上述行業別加強宣導及查核,以維護工讀生的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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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委會積極辦理「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成效顯著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說,工讀生到職第一天就要保勞保;去年工讀生專案勞檢抽檢五十家業者,就有四家未幫工讀生保勞保或未核實投保。勞保局統計,超商、餐館、批發業、飲料店和教育服務業最常雇用工

為維護工讀生的權益,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的事業單位勞保加保情形,經行政院勞委會積極進行抽查下,近3年來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等受裁罰比例,由98年的18%,至100年已降為8%,顯見投保單位已建立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加保的觀念。

根據勞保局統計,最常僱用工讀生的行業別排名分別為:1.連鎖式便利商店業。2.餐館業。3. 綜合商品批發業(如:連鎖童裝、藥妝店)。4. 飲料店業。5. 其他教育服務業(如:補習班、職訓機構)。6. 理髮及美容業。7. 食品什貨零售業(如:麵包店、食品行)。8.其他食品什貨批發業(如:保健食品批發)。9.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如:五金製造業)。10.加油站業。勞保局今年度將鎖定上述行業別加強宣導及查核,以維護工讀生的權益。

勞保局表示,勞委會每年8月暑假期間都會啟動「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由勞動檢查單位、勞保局執行抽查工作,結果顯示,98年實施「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時,65家受檢單位中,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等受裁罰者計12家(18%);99年檢查52家,違規件數為3家(6%);100年度檢查50家,違規件數為4家(8%),違規比例已大幅減少,因此今年仍將持續配合勞動檢查單位進行「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以保障工讀生權益。

 

勞委會主委化身勞保戰警 推動「打工也要保勞保」

學生暑假打工的時候,跟一般勞工同處相同的工作環境,但因對作業流程不夠了解、機械操作不熟練,勢必增加工作上的危險性,因此勞委會勞保局特別提醒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應主動確認雇主是否已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並即時累積勞(就)保年資及勞工退休金。

另外,同時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千萬不要到了發生事故請領給付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

勞保局也對事業單位提出呼籲,只要僱用員工1人以上,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而僱用員工5人(包含工讀生、臨時工)以上的事業單位,則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事業單位應該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為員工申報加保,未依規定申報的公司行號,經查明屬實,勞保部份將核處4倍罰鍰、就保則核處10倍罰鍰,保險效力並自申報加保的隔天起算,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員工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

另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所以適用勞基法單位所僱用的本國籍暑期工讀生,都是勞退新制的適用對象,雇主應按工讀生月工資總額,以不低於6%的提繳率,自其到職當日起,為其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至離職當日止。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提繳退休金,將面臨相關罰則,工讀生如因而受到損害,雇主應負責賠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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