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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黑店與澳客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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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879 發表對:11879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在台北開店賣炸雞排的李老闆,因為上門的葉姓客人挑剔雞排的作法,葉姓客人罵李老闆「asshole」李老闆用台語回罵葉是「奧客」,二人因此發生「雞排糾紛」;二人氣不過告上法院互求償百萬,主顧互罵,對簿公堂結果,台北地院判二人的名譽都受到侵害,審酌雙方的經濟能力後,認為二人各求償一百萬元太高,罵屁眼的葉姓客人賠李老闆8000元,罵奧客的李老闆賠葉姓客人6000元。

警方受理偵辦後,認為雙方互罵,都涉及公然侮辱罪嫌,將二人移請檢方偵辦。但葉姓客人告李老闆罵「奧客」部分,打算事後再告,但依法,告訴撤回後就不得再提告,李老闆已獲公訴不受理;葉姓客人罵李老闆「asshole」部分,則被判拘役五日,折合新台幣五千元確定。

李老闆告贏得刑事官司後,提起民事求償百萬訴訟;葉男也在訴訟中,認為他被罵奧客,名譽同樣受損,亦反訴李老闆求償百萬 。最終雞排糾紛二人求償金相互抵銷,加上刑事官司,葉姓客人罵「asshole」總共代價是七千元,一個英文字母一千元。

回應編號:11397 發表對:11397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全台分店共有2百多家的吳師傅滷味加盟連鎖滷味店,網路上竟出現一張小吃滷味盤裡有完整一隻比手掌還大的老鼠照片,引發網友議論紛紛,一夕間就把創辦人吳調鎮辛苦經營17年的品牌商譽嚴重受損,吳老闆懷疑是好業績遭同行妒忌,加盟店月營業額75萬起跳,保證賺2萬5千元。創辦人為維護商譽,不排除對這名PO照片的人提出告訴,不過,如是遭人利用,只要幫忙抓出兇手,他不但不提告,還會給2百萬元的獎金。

老鼠看來看起來像是在鍋子裡被滷了好幾回,爆發滷老鼠事件的店家表示,當時客人是把滷味端到外頭吃,過一陣子才端回來說發現盤內有老鼠,這當中過程令人質疑。當時店家處理方式是先誠意道歉且退還客人錢,退錢後客人就走了。

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前往店家稽查天花板管線、冰箱內層,檢查衛生環境合不合格。爆發滷老鼠事件的店家對衛生機關表示每桶滷汁都有蓋上濾網,不太可能有異物會掉進滷汁內,也現場示範操作煮食滷味過程,強調比手掌還大的整隻老鼠,舀出來的時候,不太可能看不見就端上桌。衛生單位懷疑如果滷味不是經人動手腳,而是真有老鼠的話,初步研判有可能是從空中掉下來的,真相如何?還有待調查釐清。


以下資料來源 :台南市衛生局

有關近日網路流傳吳師傅滷味台南站前店被消費者食用時發現滷老鼠屍事件,台南市衛生局接獲消息後立即派員前往衛生稽查,現場並未發現有老鼠出沒之痕跡,但已要求業者立即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加強環境衛生整頓,並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業者表示立即依規定連夜加強清潔衛生工作。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99年3月3日台南市衛生局再度派員複查,業者已針對缺失改善,衛生局再次提醒本市各餐飲業者,對其製備流程規劃應避免交叉汙染,製備之菜餚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及餐具衛生之措施,並做好自主衛生安全管理,確保消費者吃的健康與安全。同時也呼籲消費者,在選購用餐環境時多觀察現場製作販售場所之環境衛生,盛裝容器是否衛生安全?又從業人員是否穿戴整潔工作衣帽或有佩戴飾物等不良行為。

回應編號:11366 發表對:11366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防止吃霸王餐,很多餐廳都是這樣做! 把付費的方式改變成先付款再上餐點的模式,可在櫃檯和各餐桌上放上菜單,讓客人自己填寫數量及勾選食物,然後到櫃檯先結帳後再送上餐點,這種模式就可避免很多來吃霸王餐的人了!另外在店門口設一警察巡邏箱,只要你去當地分局申請就可 ,警察時常來走走也可達嚇阻作用。


有餐飲業者裝閉路監視系統,將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人錄影照片,張貼在店門口,一來有嚇阻再上門的作用。二來若是這些吃霸王餐的親人有看到張貼在店門口照片,會前來道歉、賠償。
回應編號:11363 發表對:11363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行為,報警處理,無論是當場或事後被逮,當事人若當場認錯、賠償店家一般店家做生意以和為貴下都是私下和解解決,但若商家堅持提告,則檢警可以詐欺罪起訴。若是慣犯,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是可移送治安法庭〈管訓〉。
對於吃霸王餐的人,店家當然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一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吃霸王餐的人刑事部份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民事部份涉及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

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

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

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認定之。

一 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 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 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 行為後之態度。

五 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 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

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

事證:

一 檢舉書、自白書。

二 鑑定書。

三 談話筆錄。

四 照片、錄音、錄影。

五 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六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

認定流氓之文件。

七 其他證據。
回應編號:10125 發表對:10125 回應
開店營業多多少少難免會去遇到澳洲來的人(奧客),碰到奧客無理卻又糾纏不清時,最好是別理對方,勿與對方爭論是非對錯。

假使你意氣用事,一直指責對方的不是或是爭論是非對錯,這樣都是不對的做法,這樣更易形成相互對立的立場,此時聰明的店家經營業者,最好客氣的說聲:「啊!謝謝!」、「啊!對不起!」、「服務不周請見諒」,反正就是極力避免和奧客他們理論。
回應編號:9341 發表對:9341 回應
希望這裡有很多人看到
我要告訴所有在台中市的餐飲業加盟總店以及要頂讓的餐飲業店面
請各位務必注意一組『騙吃騙喝』集團


集團共有3個人,一對夫妻和一個小孩
男的為禿頭,膚色黑,穿著普通,身材瘦,長相平庸
女的也是一般的主婦型
小孩約12∼13歲的男生,身材瘦,白白的
很好認的地方是那個小孩教養非常不好
如果有雜誌馬上就抓來看且坐在椅子上
如果有電視,就會去搶頻道
男的講話滿不客氣,且講到加盟的事情就東拉西扯
講一堆廢話
其實他們的目的是:假藉加盟之意行白吃白喝之實!
我們的店被他們前前後後來了三次
且間隔都半年以上,試問如果他真的想開店
早就開店了,很明顯就是來亂的
在第一次來的時候被騙是難免的
第二次他們來的時候
因為老闆不在場,店員也都不認識他們
老闆也不知道店員在說誰
於是店員就做了飲料給他們喝
老闆出現的時候,認出是那騙子三人組
於是就向他們要飲料的錢
結果那個男的十分不要臉
就說:這不是你要請客的嗎?為何要付錢?
事隔半年多,他們居然還敢出現
於是就被我拒絕,那個男的就開始惱羞成怒
大吼大叫的,說一些很難聽的話
就氣呼呼的走了...那個表情就是騙不到飲料喝
很不爽的臉

據我們所知,他們已經去過不少加盟店了
而且都用類似手法不斷騙吃騙喝
不知道看到這篇文章的各位
有人有印象嗎?

希望台中市的各位一定要小心
他們真的是詐騙集團
不過因為不是騙錢
也很難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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