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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749 | 發表對:11749 回應 | ||
提醒開店商家老板注意,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另所有勞動條件如投保勞健保、符合基本工資、請休假規定..等等勞動條件,都應比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誤觸法網。 |
回應編號:10886 | 發表對:10886 回應 | ||
健保費喊漲!中央健保局98年9月11日宣佈,於98年10月1日將實施健保投保金額調整,「小型自營事業雇主」,包括僱用5人以下的老闆、專門職業技術人員、SOHO自行執業者、以及自營業主被保險人,最低投保金額則由現行33,300元,調整為34,800元,預估將受到保費增加實際影響人數有13萬人;「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全薪納保比率,將由現行90.67%,調高到93.52%,預估受到保費增加實際影響軍公教人數142萬人,保費受影響增加共有155萬人(軍公教人員有142萬人、加上5人以下小雇主、專門技術等約有13萬人)。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規定,保險人每年應辦理公告調整事項,基於依法行政之職權及健保費基之穩健,爰依照行政院公報及公告法令程序,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進行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 二、調整事項包括軍公教投保金額全薪納保比率,由現行90.67%,調整為93.52%;由政府全額補助之義務役、替代役男及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之定額保險費,由現行1,317元,調整為1,376元;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自營業主被保險人最低投保金額,由現行33,300元,調整為34,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 |
回應編號:10643 | 發表對:10643 回應 | ||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姓負責人因此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 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另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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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0618 | 發表對:10618 回應 | ||
知名兒童補習班一江姓女老師,上班8個月後,被補習班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女老師因為有房貸壓力,資遣後馬上依規定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但勞工局卻通知她補習班沒幫她投保勞保,她因此就沒有業證明,故資格不符,就沒辦法申請失業補助。女老師認為不合理,因她過去八個月每個月薪水都有被扣勞保費用,故懷疑補習班沒幫她投勞保,但有收取她所繳勞保費用。 此爭議在展開調查後,卻有驚人發現這家知名兒童補習班竟然是在女老師被資遣當日,才開始幫她加勞保,因為她的勞保生效日期和離職日竟然是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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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0466 | 發表對:10466 回應 | ||
過去擁有兩分工作以上的勞工,僅需擇一投保,自98年5月起,勞委會廢止勞保條例中擇一投保的解釋函,新制不論是正職及兼差,只要擁有工作的勞工,雇主就需替勞工投保。新制雖會對聘顧兼差的雇主增加每月勞保薪資金額,(雇主負擔七成,小張負擔二成,政府負擔一成。)然也因投保分擔雇主風險。 舉例,若小林擁有兩份工作且都是投保最低薪資17280元,不論是正職及兼差,98年5月起,二位雇主每月需各負擔1296元(薪資17280元,依勞保費率是7.5%, 17280x7.5%=1296)中的七成。勞工自行負擔1296元中的二成,也就是小林每月要在兩家公司每家負擔259元勞保費,共須支付勞保費為518元。 舊制勞工同時在甲乙兩間公司上班,依法僅能擇一投保,如此下就發生多次在甲公司投保,然不幸在乙公司發生職災,勞工因此無法請領勞保職災給付,乙公司的雇主需負補償責任的案例。新制勞工任職公司可重複投保下,勞工若遇普通事故、職災傷病、生育、老年、殘障等勞保給付範圍,不論正職或兼職勞工都有給付,可全面保障勞工及打工族權益。 |
回應編號:10293 | 發表對:10293 回應 | ||
開店商家負責人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可檢附最近一年度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印本,影印本上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投保薪資調整表一併送勞保局辦理調整投保薪資分級。 若公司行號成立未滿6個月,得出具薪資切結書,然公司行號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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