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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工商登記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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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17 發表對:13517 回應
邇來同一民眾同一期內取得同一營業人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兌領獎項,如經查是為冒領或詐領獎金者,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或刑法,請開店商家營業人切勿貪圖小利而得不償失。

依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801249493號函說明,民眾利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樣態如下:一、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二、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占為已有冒領獎金。四、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不(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上開行為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可能觸犯刑法第二一五條、刑法第二一六條、刑法第三三五條或刑法第三三九條等,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或刑法第三三五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該發票占為己有冒領獎金,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刑法第二一五條、刑法第二一六條 或刑法第三三五條。 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一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一六條
行使第二一五條之文書者,依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三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三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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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呼籲民眾勿貪圖小利,蒐集未交付予顧客之統一發票兌領獎,以免觸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頻接獲財政部印刷廠通報,同一民眾同一期內取得同一營業人開立之多張統一發票兌領獎項,該行為如經查為冒(詐)領獎金者,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或刑法,請營業人及民眾勿貪圖小利而得不償失。

該所指示,依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801249493號函說明,民眾利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樣態如下:一、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二、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占為已有冒領獎金。四、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不(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

該所提醒營業人及民眾,上開行為皆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及刑法處罰,請勿以身試法。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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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彙總開發票未逐筆開立仍是違章

國稅局查得有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此彙總開立發票行為雖總數未漏開,但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業者不可彙總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開店商家漏開發票有什處罰
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如因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負責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另營利事業應注意如期申報或繳納稅款,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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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11 發表對:13511 回應
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已確定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公司負責人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另若民眾發現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前往經濟部辦理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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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並經經濟部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自得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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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近日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公司負責人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依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另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借牌營業補稅及罰鍰外還有刑責
 
 
一納稅義務人承攬公共工程 ,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借用符合資格公司名義與證件,經人檢舉除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千餘萬元外,借用他人證照者及被借用證照公司之代表人還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

凡從事承攬工程,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凡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營造廠商勿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以免觸犯刑法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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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A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及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經該局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A公司購買金屬線之貨款,惟未取得該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A公司表示96及97年間鋼鐵價格大漲,相關行業多採取高存貨量之政策,該公司因接獲大量客戶訂單,96年申報營業收入達5億4千萬餘元,97年度更高達7億4千萬餘元,較往年申報數為高;又該公司於該期間會計人事異動,以致帳證記載有所疏漏,未將暫時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之銷貨款項列入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回應編號:13509 發表對:13509 回應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2.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
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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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

暑假期間帶家人出遊入住民宿,退房時向業者索取發票,該業者表示民宿業免稅,不需要開立發票,請問該業者有無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相關規定,民宿業者的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國內吹起民宿風,在許多的風景區內,民宿林立,尤其在寒暑假更是一房難求,常有民眾來電質疑為何免開發票;籲請民宿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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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因颱風無法成行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的不方便,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若因此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因此,已經訂房的消費者受梅姬颱風風雨影響而無法順利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者應參照交通部新頒的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全數無息和手續費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費用,且不可加計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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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03 發表對:13503 回應
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已銷售商品,如因故遭客戶退回時,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 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 在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銷售商品並運交客戶商品,若有銷貨退回發生,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財政部67/07/0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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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如何入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商品,如因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於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前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銷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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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申報

近來有多起業者因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需補稅並罰鍰。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2月2日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因貨物有瑕疵,乙公司於98年5月5日全數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即98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銷貨退回,如未於當期申報扣抵時,可延至98年7至8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開店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許多公司行號在進貨後取消交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在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延遲到下期補報,然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依規定在當期扣減,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10倍罰鍰。許多業者已因延遲申報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已有廠商補稅加罰鍰金額逼近千萬元,廠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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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遭受泡水或被路樹壓毀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若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另提醒車主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使用牌照稅第13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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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車輛因颱風受損,已繳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蘇力颱風造成嚴重災害,市民車輛如因本次災害遭受泡水或被路樹壓毀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如因災害致無法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該處指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向該處暨所屬分處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


該處呼籲車主,若車籍登記於本市且有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請車主儘速提出減免之申請,如尚有疑問請撥該處電話89528629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颱風受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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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損失經報備勘驗得減免營業稅

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另外, 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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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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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得有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此彙總開立發票行為雖總數未漏開,但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業者不可彙總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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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亦有違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雖總數未漏開,但仍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未依法逐筆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明未依法給予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規定逐筆覈實開立發票,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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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漏開發票有什處罰

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如因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負責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另營利事業應注意如期申報或繳納稅款,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開店做生意如何簡化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開店做生意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有些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開店商家營業人得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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