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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17 | 發表對:13517 回應 | ||||||
邇來同一民眾同一期內取得同一營業人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兌領獎項,如經查是為冒領或詐領獎金者,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或刑法,請開店商家營業人切勿貪圖小利而得不償失。
依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801249493號函說明,民眾利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樣態如下:一、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二、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占為已有冒領獎金。四、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不(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上開行為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可能觸犯刑法第二一五條、刑法第二一六條、刑法第三三五條或刑法第三三九條等,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或刑法第三三五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該發票占為己有冒領獎金,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刑法第二一五條、刑法第二一六條 或刑法第三三五條。 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頻接獲財政部印刷廠通報,同一民眾同一期內取得同一營業人開立之多張統一發票兌領獎項,該行為如經查為冒(詐)領獎金者,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或刑法,請營業人及民眾勿貪圖小利而得不償失。 該所指示,依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801249493號函說明,民眾利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樣態如下:一、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二、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占為已有冒領獎金。四、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不(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 該所提醒營業人及民眾,上開行為皆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及刑法處罰,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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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11 | 發表對:13511 回應 | ||||||
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已確定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公司負責人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另若民眾發現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前往經濟部辦理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A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及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經該局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A公司購買金屬線之貨款,惟未取得該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A公司表示96及97年間鋼鐵價格大漲,相關行業多採取高存貨量之政策,該公司因接獲大量客戶訂單,96年申報營業收入達5億4千萬餘元,97年度更高達7億4千萬餘元,較往年申報數為高;又該公司於該期間會計人事異動,以致帳證記載有所疏漏,未將暫時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之銷貨款項列入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
回應編號:13509 | 發表對:13509 回應 | ||||||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暑假期間帶家人出遊入住民宿,退房時向業者索取發票,該業者表示民宿業免稅,不需要開立發票,請問該業者有無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相關規定,民宿業者的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國內吹起民宿風,在許多的風景區內,民宿林立,尤其在寒暑假更是一房難求,常有民眾來電質疑為何免開發票;籲請民宿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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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03 | 發表對:13503 回應 | ||||||
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已銷售商品,如因故遭客戶退回時,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 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 在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銷售商品並運交客戶商品,若有銷貨退回發生,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商品,如因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於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前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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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499 | 發表對:13499 回應 | ||||||
市民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遭受泡水或被路樹壓毀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若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另提醒車主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蘇力颱風造成嚴重災害,市民車輛如因本次災害遭受泡水或被路樹壓毀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如因災害致無法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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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得有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此彙總開立發票行為雖總數未漏開,但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業者不可彙總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雖總數未漏開,但仍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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