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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工商登記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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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44 發表對:13544 回應
員工支領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只要與業務有關,營利事業且能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或是與業務無關,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 。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還須被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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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列報加班費問題,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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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加罰款
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當心罰鍰30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102年上半年度截至6月30日為止,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 受裁罰案件達341件,其中勞工超時工作、未給足加班費仍為事業單位較易違法之部分,勞工超時工作,占21.14%、未給付加班費,占17.88%。

勞動局將持續加強法令宣導,亦將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列入勞動檢查稽查重點。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彈性調整後之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義務,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核實計算發給勞工,雇主如有違反,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且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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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41 發表對:13541 回應
有一公司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被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論營業人知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只要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就依規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幸遇到停業情形發生,若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市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都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
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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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他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派員查核,甲公司確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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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美語無預警停業北市助學員爭權益  

華爾街美語短期補習班館前分班及101分班(下稱華爾街補習班)疑似出現財務問題,自101年8月7日起無預警停業。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更進一步提供本市學員保障,由教育局委請臺北巿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協調,提供補償性上課機會供學員自由選擇參加,課程部分不另行收費,惟教材部分須自行購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創業者,若不幸遇到類似情形發生,擔心受到總公司無預警停業牽連下,基於服務客人,應在明顯處貼出公告表示加盟店和加盟總公司的財務分開總公司無預警停業加盟分店並不受到影響,將會繼續營業下去,但店裡不承接總公司及其他分店的債務。

辦妥停復業登記就視為已申請停復業
 
開店商家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如果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停復業登記,就視為已依規定申報核備。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申報核備,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辦理,將依法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和經濟部九七、二、二二經商字第0九七0二0一九五二0號函(停業及復業登記無處罰之規定)解釋,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期間欲提前復業、停業期間屆滿如欲復業或延長停業期間,也必須在復業前或停業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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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司要辦理註銷,則需先辦理清算完成後才可註銷,但如公司帳上有存貨未銷掉,稅務上會有問題,因此無法無法完成清算,無法辦理註銷。

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回應編號:13540 發表對:13540 回應
有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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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費用列支,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領回該專戶之賸餘款2千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愈來愈多的營利事業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該筆賸餘款須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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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交際費改列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以往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這些國內、外旅遊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

然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列報費用「其他費用」還是科目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有被招待的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節慶日送禮交際費用不得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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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37 發表對:13537 回應
檢舉雇主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成因是部分員工認為老板高薪低報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然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多半發生於勞資糾紛後,員工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實為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不法行為。

然雇主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行為,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國稅局表示因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薪資扣繳不實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且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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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員工高薪低報雖涉嫌不法但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多半發生於雇主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所致,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雖然該類案件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所得」的減項,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該局表示,無論檢舉人檢舉動機為何,檢舉逃漏稅案件仍必須依據實情公正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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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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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勞退勞退條例修法補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提送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草案,增訂雇主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經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並追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立法院修法後,勞保局如查明有勞退「高薪低報」情形屬實,除會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依法裁處外,還會向雇主開單補收短提退休金,以維護勞工的退休金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就沒有替員工申報,務必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被處罰。

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負責人判詐欺罪刑五個月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姓負責人因此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

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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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如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免罰,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   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
    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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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已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其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除將自動報備者納入免罰範圍以符衡平原則外,亦同時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經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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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票無意間轉供他人使用罰款3千 

有一公司將領購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該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與其使用,而其他公司申購統一發票卻交與公司使用,其並無過失,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公司身為從事營利事業之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本負有核對其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正確性之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情事,惟其疏未注意,致使系爭統一發票與訴外人乙公司領購的統一發票交叉對調使用,顯有過失,判決公司敗訴 ,國稅局對其裁處罰鍰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稅務,在代理人交付統一發票時,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且務必要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加盟連鎖業者使用統一發票應知  
 
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申請營業登記。再憑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國稅局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國稅局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這種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是發票開立使用之疏誤一經稅捐機關查獲,實務上將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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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申請報廢損失,在損失金額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財政部自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固定資產、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即可損失申請減稅。另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減項。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
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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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欲申請報廢損失,應如何辦理?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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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大不同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列報商品盤損金額1千萬餘元。該公司說明該商品係屬破損、呆滯而廢棄不再出售且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該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該商品盤損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國稅局因此予以剔除,要求補稅。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惟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依正確規定分別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若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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