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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44 | 發表對:13544 回應 | ||||||||
員工支領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只要與業務有關,營利事業且能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或是與業務無關,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 。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還須被罰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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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41 | 發表對:13541 回應 | ||||||||
有一公司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被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論營業人知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只要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就依規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幸遇到停業情形發生,若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市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都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他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派員查核,甲公司確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回應編號:13540 | 發表對:13540 回應 | ||||||||
有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費用列支,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領回該專戶之賸餘款2千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愈來愈多的營利事業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該筆賸餘款須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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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37 | 發表對:13537 回應 | ||||||||
檢舉雇主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成因是部分員工認為老板高薪低報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然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多半發生於勞資糾紛後,員工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實為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不法行為。 然雇主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行為,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國稅局表示因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薪資扣繳不實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且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多半發生於雇主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所致,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雖然該類案件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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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34 | 發表對:13534 回應 | ||||||||
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如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免罰,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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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524 | 發表對:13524 回應 | ||||||||
公司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申請報廢損失,在損失金額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財政部自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固定資產、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即可損失申請減稅。另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欲申請報廢損失,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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