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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2 | 發表對:172 回應 | ||
店家抓到竊嫌,店家應注意遵守法律,不能動用私刑或恐嚇竊嫌,否則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有一案例店家以恐嚇脅迫竊嫌寫自白書,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強制罪。" |
回應編號:171 | 發表對:171 回應 | ||
阿甘提供處理偷竊事件應有的認知予經營者參考 發現疑似竊嫌可以採取打草驚蛇策略,讓他知難而退 ,如眼神的警告或跟隨在身旁。 要有十足保握且擁有證據狀態下,才能揭發偷竊。 揭發方式經營者可以先用較委婉方式請教該竊嫌,還有東西還沒結帳嗎或還有東西忘記結帳嗎 ,讓竊嫌有機會重新結帳。 處理竊嫌應在公開場合,最好有其他同事或顧客在場,以避免被竊嫌反咬一口指控其他罪名。 若竊嫌為未成年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處理。 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盡量給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若竊嫌為未成年人,雙方願意有條件和解 ,和解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及未成年人簽名。 經營者應以合為貴,若竊嫌態度惡劣或拒絕合解只好報警處理。 報警後因竊盜為公訴罪,竊嫌將會被移送法辦。 等待警方處理前,經營者不能限制竊嫌的自由,也不能不能扣押其任何證件及物品,更不能動用私刑或恐嚇竊嫌。 經營者可能誤觸法條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回應編號:170 | 發表對:170 回應 | 觀看:170回應共1筆 | |
店家抓到疑似竊嫌,店家應注意該消費者如不同意搜查,店家無權進行搜查,應報警讓警方來處理。如店家強行搜查,無證據證明該消費者為竊嫌,消費者可控告店家侵犯名譽人格權。 依法檢警人員才有搜索權,且須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或是在犯罪現場的現行犯,才有權利搜查。 |
回應編號:169 | 發表對:169 回應 | ||
阿甘建議店家應該給竊嫌一機會 利用巧妙一句化來化解雙方尷尬場面, 既保留顧客情面 ,也減少店家損失 。 做法可以如下: 先暗示這位顧客, 我們已知有偷竊行為, 店家可以如此說 這位先生,東西要不要一起打包起來,比較方便攜帶。 如果對方假裝不懂或不願拿出來, 店家可以看著其放置偷竊東西的地方說 這位先生 還有沒有東西 需要結帳 請盡快 謝謝。 阿甘以前處理類似案例時 ,都是用此招, 效果及結果都很不錯 ,故提供予創業者及店家分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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