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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9 | 發表對:739 回應 | ||
請問站長 我在商業法中看到以下規定: (得免登記之商業) 第四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如何得知符合第四條的謝別有哪些呢?謝謝回覆 |
回應編號:717 | 發表對:717 回應 | 觀看:717回應共2筆 | |
命名最好中英文配對考量多想幾個, 行號命名可至各縣市工商課申請查名, 公司命名可至經濟部網站申請查名, 但已有人登記可在查行業是否重複,如沒有也可申請 (我國公司名號相同但不同行業也可申請通過) 英文名稱至經濟部國貿局網站申請查名,建議可用中文音譯成中文較不會重複 有意成立加盟總部者最好申請成立公司非行號,因公司名稱保護屬於全國性行號僅就設立之縣市範圍,若是要開分店同樣名稱別的縣市可能已經有人事先申請 |
回應編號:622 | 發表對:622 回應 | ||
公司行號做生意面臨對方(要報帳和跟公司請款用)不收收據又無發票可開問題時,可請記帳業者或是朋友幫你開發票給對方,以方便對方報帳和跟公司請款即可. 一般行情是你必須支付約8-10%的的營業金額予對方, 要注意的是,代開發票的公司,其本身的營業項目必須是相關的產業才行. 此做法目前仍是違法行為須承擔部分風險但實務上業界多年以來借發票行為一直存在 |
回應編號:592 | 發表對:592 回應 | ||
在台灣開小吃店或攤販除非你自己想要商業登記,要不然是不會有人會去登記的, 不用擔心國稅局會派人出來訪查,沒人會裡你的,除非被人檢舉,我也沒去登記 ,等查到在說, |
回應編號:561 | 發表對:561 回應 | 觀看:561回應共1筆 | |
根據筆者經驗店家申請商標,常有下列不適申請行為: 1.商標名稱如與其他法人、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名稱相同者,又指定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2.屬於商品之品質、功用、製造方法及原料來源的說明,可使消費者直接產生聯想,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
回應編號:539 | 發表對:539 回應 | ||
即日起凡是公司及分公司設籍在臺北市,設立、遷址或變更營業項目都必須依照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公告施行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四條規定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才可以開業、在新址營業或變更營業項目。未完成營利事業登記公司及分公司,將依營業項目類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符合規定或停止營業項目為止。 另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五條規定中特別列舉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視聽、視聽歌唱、三溫暖、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服務業等十種營業項目在申請公司、分公司設立、遷址、增加營業項目及變更登記時,都需先提出符合建築管理、消防、都市計劃所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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