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金欠繳怎麼辦
房客租金欠繳經擔保金抵充後仍積欠達2個月以上後經催告仍不支付租金,房東才可以終止。因此欠繳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房東要表明不續租限期搬離的意思,所以應不斷發存證信函,存證信發愈多次,房客若持續置之不理,到時法官認定房客是惡意的程度就會愈高,對房東愈有利。
房東也可持多次寄發存證信函當作證明,去警局對房客提告刑事竊佔,提告後警方會進行案件偵辦,傳房客來問案做筆錄,這會對房客造成壓力,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要視被告有無犯罪嫌疑,房客可能更會感到壓力而盡速搬走。
房東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則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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