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租金漏報所得補繳加利息千萬
一納稅義務人名下持有10餘戶房屋,於辦理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將出租房屋之租賃收入併同申報,在國稅局輔導後,甲君審視其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據實提供相關資料,將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費用之餘額,自動補報107至109年租賃所得分別為18,468,000元、18,228,600元及18,228,600元,同時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6,598,167元、6,302,276元及6,135,110元,國稅局遂予免罰。
國稅局依據財政部訂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加強查核個人持有多戶房屋之所有權人並逐一寄發輔導函,請其自行審視有無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輔導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房屋所有權人未依限審視及詳實回復房屋使用情形,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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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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