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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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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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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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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
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6-7條
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之施工,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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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1)

回應編號:9585

大賣場電氣設備前方水平空間不足違法

北市勞動局突擊檢查大賣場,發現事業單位家電區電氣設備前方設置料架及家電商品,未保留80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依第 43 條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規定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對地電壓○至一五○(伏特)最小工作空間九○(公分)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積極加強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確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全面做好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及工時管理,以防止勞工過勞及職業災害發生。


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2)

回應編號:9569

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重點檢核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發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

應視夜間工作之勞動特性及其危害風險評估結果,在合理可行範圍 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所涉及之相關法規請參見附錄。
有關夜間工作安全衛生之重要事項如下(查核表如附表):

一、工作環境與安全衛生設施
(一)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工作者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工作者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二) 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設置適 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應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 急照明系統,特別是夜間出入口、停車場及貯藏室。
(三) 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者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 置物品。
(四) 考量主要出入口位置,規劃適當進出之動線,室內工作場所主 要通道、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五) 提供適當工作空間及確認工作區域周圍環境、空間、溫度、通 風情形等之安全衛生及舒適程度,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 換氣,並保持工作場所之清潔。

二、人身安全保護
 (一) 應考量夜間工作環境、工作型態及作業條件,於評估及規劃不 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採行必要之危害控制手段。
(二) 建立有效之門禁管制,接待區域應有訪客登記措施;工作者工 作或活動區域,如休息室或更衣室應進行管制,非工作者不得 進出,另可在重要通道加設密碼鎖或門禁系統、要求工作者配 戴識別證,避免未獲授權之人士擅自進出工作地點。
(三) 依照工作場所實際狀況及風險程度,選擇適當之警報系統,所 有系統應定期妥善維護及測試。
(四) 潛在高風險區域應裝置監視器及警報設備,如警鈴系統、緊急 按鈕或配置無線電話通訊等。
(五) 夜間工作之工作者無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應考量提供通勤 協助或安排宿舍。
(六) 針對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工作者經常與民眾接觸之類型,應 強化下列職場暴力之風險管控措施:
1.明確宣示以員工安全為第一優先,並列入合(契)約或相關管理 規章,使每位工作者周知。
2.調查、蒐集或分析可能的暴力攻擊情境,檢討現有防護設施之 有效性,運用現有科技能力、可用資源及結合多元策略或方 法,盡可能降低或消除暴力事件之風險。
3.安全設施應以硬體及工程改善為優先,如加裝物理屏障、場所 設施配置、監視錄影與警報設備及強化內、外部照明,並減少 櫃檯現金存放等。
4.加強通報及警民連線,並確保通訊設施之有效運作。
5.檢討人力配置、緊急處理程序及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或警報器 具。
6.萬一發生消費者暴力攻擊事件,工作者可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 之自衛手段,如因而造成財物之損失,工作者無須承擔賠償義 務,且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
7.對於遭受暴力傷害之工作者,應確保其勞動權益,並視其需求 提供必要之醫療照護、法律協助及心理諮商或其他支持性之保 護措施。

三、身心健康管理
 (一) 應依工作者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與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 進行評估,並參照「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篩選有 健康風險者,安排醫師面談與健康指導,評估執行成效及改善 措施。
(二) 針對從事夜間工作後,健康明顯惡化或異常的工作者,應執行 工作適性或健康風險評估,進行適性配工、工作調整等適當的管理。
(三)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工作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理,並參照「工作場 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四) 針對不同族群之工作者,如高齡、罹病者或不同職類(如職業駕 駛、需保持高度警覺的監視作業)等,需有不同的健康評估考量。
(五) 對於夜班、輪班工作有可能增加肥胖及代謝性症候群、睡眠障 礙、身心壓力感受,或可能影響社交生活或家庭照護需求,應 強化實施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措施,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資源。
(六) 對於從事夜間工作後,自覺有健康影響或有健康疑慮之工作者, 應安排其向健康服務醫師諮詢,提供適性評估建議。

四、緊急應變機制
(一) 應依工作場所夜間人力配置狀況及實際需求,訂定緊急疏散程 序與建立緊急通報聯繫窗口及應變機制。
(二) 為因應緊急狀況,工作場所宜設置退避空間或安全區域。
(三) 如可能發生暴力或搶劫傷害等潛在高風險之工作場域,應設置 必要之警報及監控設備。

五、教育訓練
(一) 應依夜間工作特性、危害風險評估結果及採行之危害控制對策, 提供工作者必要之教育訓練,並定期實施在職教育訓練,以提 升其危害風險意識,並具備緊急應變處理之基本知能。
(二) 參採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臨場健康服務人員建議,對於夜間 工作者強化其自我健康管理之教育訓練。
(三) 針對臨櫃人員或於第一線接觸民眾之工作者,應強化口語表達 及人際溝通、面對暴力攻擊之應對策略,有效落實自我防衛之 教育訓練等,並定期評估及提升訓練成效。

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3)

回應編號:6669

連鎖餐廳10周年慶引來勞動檢查共發現違反11項缺失


某知名連鎖餐廳10周年慶之優惠活動,於一早吸引上千人排隊,但因業者提早發號碼牌,引來部份民眾抗議、痛批「詐欺」,更有民眾追罵店長圍店抗議。

勞動局針對該餐廳位於本市之4間營業據點實施勞動檢查,共發現違反11項次缺失,通知改善11項次,3間營業據點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防止,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防止僱主將行銷成本轉嫁工作者,工作者因此遭受不法侵害,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正式施行,雇主應針對員工職業安全衛生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責任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通知改善條款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6-7條
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之施工,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4)

回應編號:6668

得來速60秒極速服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麥O勞日前推出「得來速60秒極速服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已於7月20日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經查該公司未規劃及採取防止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相關措施,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已限期該公司1個月內改善,且將對麥O勞公司監督至其改善為止,亦將對其他業者查核相同事項。

另該公司前於104年3月經勞動局檢查發現未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宜(已裁處3萬元在案)、在職勞工未依規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等缺失事項,勞動局將一併於1個月後實施複查,如未依規定改善將依法裁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局於103年8月曾發函予麥當勞等本市122家投保人數100人以上之餐飲業者,要求業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事項,妥為規劃及採取相關安全衛生措施。且職業安全衛生法103年7月3日已施行,勞動局自104年7月起即嚴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勞動檢查,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確實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5)

回應編號:6667

職安法納「防過勞」條款所有行業均適用上路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第一階段係以現行規定修正部分為主,於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則針對新增制度及措施部分,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建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且應注意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有危險因子存在,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特別是餐飲業提供快速用餐服務,因此應嚴格要求餐飲業員工注意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建立安全工作環境,以避免因職場安全衛生不良,而導致職災事件發生。

回應主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6)

回應編號:6666

職安法擴大到全行業適用!自營作業者適用職災保護!

臺北市新建工程社區大樓,發生以繩索垂降從事外牆清洗作業時人員墜落死亡職業災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正積極調查災害發生原因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本案雖初步認定罹災者與清潔公司採總價承攬方式,相關清洗所需垂降設備、工具亦自行準備完成,然本次事故屬新上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明列職業災害,將依規定逕對違失單位裁罰。  

103年7月3日起正式上路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擴大到全行業適用,勞工因勞動場所之不當設施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皆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且於80年間修正後,迄今未有大幅修正。

行政院會於101年11月15日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立法院 於102年6月18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且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工安全衛生法」和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則由勞工擴大到工作者,新增自營作業者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之勞動者,適用場所亦由就業場所擴大到所有勞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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