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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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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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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逾十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一、截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強制執行法第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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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7)

回應編號:5792

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有人質疑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為什麼還是被限制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所以,有些欠稅人其實是因為多年來單筆或數筆欠稅累計已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另外,如行政執行署,知道欠稅人開名車、住豪宅,甚至經常到國外旅行,故意欠稅不繳,即使欠稅未達法定金額,行政執行署為達到行政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
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要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為全數繳清,另一為提供十足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提供十足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回國後仍應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8)

回應編號:5791

公司未指定清算人全體股東限制出境

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一百萬元以上,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七十九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所以清算時沒有選出清算人,「有限公司」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但如該清算人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9)

回應編號:5790

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有人質疑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為什麼還是被限制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所以,有些欠稅人其實是因為多年來單筆或數筆欠稅累計已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另外,如行政執行署,知道欠稅人開名車、住豪宅,甚至經常到國外旅行,故意欠稅不繳,即使欠稅未達法定金額,行政執行署為達到行政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

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要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為全數繳清,另一為提供十足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提供十足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回國後仍應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公司欠稅就其所欠稅款,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第三項限制債務人(公司欠稅負責人)出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實施辦法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出境。」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限制出境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0)

回應編號:5789

營利事業欠繳稅捐100萬以上限制負責人出境

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有人質疑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為什麼還是被限制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所以,有些欠稅人其實是因為多年來單筆或數筆欠稅累計已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另外,如行政執行署,知道欠稅人開名車、住豪宅,甚至經常到國外旅行,故意欠稅不繳,即使欠稅未達法定金額,行政執行署為達到行政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要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為全數繳清,另一為提供十足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提供十足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回國後仍應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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