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之營業人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有一小吃店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但此小吃店老闆很疑惑,他每3個月都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營業稅稅單,亦皆按期繳納稅款,為何還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申報,如漏未申報,將於申報期過後由系統加計按營業稅查定銷售額設算之營利所得,視所得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核算補徵稅額。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可依每3個月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之「備註欄銷售額」及所得年度登記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營利所得,陳老闆獨資經營小吃店,每3個月(即1季)之營業稅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為240,000元,故該年度總銷售額為960,000元(=240,000元×4季),又小吃店106年度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經計算全年營利所得為57,600元(=960,000元×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5月份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