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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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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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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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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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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9212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需憑證外應與業務有關

某事務所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9011

獨資經營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者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是不得列報本人的薪資費用及伙食費。且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8928

執行業務者列報保險費僅得就單位應負擔金額列報

國稅局邇來於查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發現有設帳之業者於申報保險費時,全額列報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而遭剔除非屬單位應負擔金額進而補稅案件。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於支付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時,僅得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應負擔之金額核實認定,即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者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保險費,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僅得就單位應負擔金額列報。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8922

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須於9月30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所得者原先採用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需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即可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時亦同。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所得之計算,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惟業者若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且須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時亦同。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會計制度之變更,依規定須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准,亦即業者如欲於明年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最遲須於今年9月30日前向事務所(診所、補習班等)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核准,明年1月1月起始能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者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欲申請改採權責發生制之業者,執行業務者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須於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可至該局網站「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下載「執行業務者使用權責發生制記帳申請表」(連結至稅務入口網)使用。(網址如下: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或掃描以下QR code進入)。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8729

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於給付租金時未扣取稅款處0.3倍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甲君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總額100,000元,甲君漏未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年度每月應扣未扣稅額10,000元,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分別按每月應扣未扣稅額處0.3倍罰鍰,全案未提起復查確定。

執行業務者(即扣繳義務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倘每次給付之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每次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取稅款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已扣取稅款,另於隔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扣繳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扣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8480

獨資執行業務者於事務所列報本人薪資費用遭剔除補稅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凡是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比如家用私人水電費,都不可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執行業務者以個人事務所型態職業,因為是自己當該事務所之負責人,所以不能於其事務所列報自己的薪資費用,但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合夥成立聯合事務所執業,只要在合夥契約中已訂定支領薪資,且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就可以核實認列薪資費用。另外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係屬其個人的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也是不可以列支伙食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是不可以在該個人事務所列報本人的薪資費用及伙食費。且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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