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仲介團體向視聽歌唱業者收取KTV公開演出授權費用,顯失公平一案,提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
說明:
一、 按月前錢櫃公司業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已就KTV公開演出授權達成協議,即KTV業者依包廂數,其他單機業者依機台數,每年每一包廂或每一機台繳交新台幣3,000元。唯據錢櫃公司95年12月11日錢總字地95119號函表示目前尚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亦要求各視聽歌唱業者比照MUST支付使用報酬,否則將進行民、刑事訴訟追究,並無協商空間。
二、 錢櫃公司於96年1月3日來函表示該公司94年度於全省門市包廂內消費者點播之歌曲中,MUST所管理歌曲之點播率(MUST管理歌曲之總點播次數/全省門市包廂之總點播次數)占88.42%,達成協議之內容為每一包廂/機台每年收取3,000元,MCAT及TMCS依同樣方式計算出之點播率為4.68%及0.39%(該等數據業經民間公證人認證在案),依其與MUST協議之費率標準,則其應給付MCAT及TMCS之使用報酬金額為每一包廂/機台每年159元及13元(如附件2)。
三、 上述錢櫃公司與MUST所達成每包廂或每機台使用報酬之金額3,000元,係根據MUST經審議通過之費率標準5,000元,經雙方協商而達成之金額,而查目前各仲團就卡拉OK、KTV公開演出授權收費方法詳述如下:
(一)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營業性供顧客演唱(KTV、卡拉OK等):以營業場地為準,每坪每年基本費500元。 投幣式供演唱者:營業場所:年收投幣金額之十分之ㄧ或每台收年金6,000元。 (二)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卡拉OK、KTV:
1. 以點唱次數算每點唱一次以0.5元為上限。
2. 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200元為上限。
3. 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4. 如為電腦伴唱機則每台每年以5,000元計算,但伴唱機如為投幣式,則以2,700元計算。
(三)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1. 以點歌次數計算:每點一次以0.5元為上限。
2. 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000元為上限。
3. 以全年度收入之1%計算。
四、 有關經審議通過使用報酬率之性質,前經本局94年4月25日智著字第09400031540號函釋在案,即有關仲團是否得依審議通過之費率標準對外統一收費,仍請仲團依個案情形審酌自身營運能力、市場運作、利用著作之實際狀況等因素,本諸私法契約之精神,盡力與著作利用人達成協商。
五、 本案如上所述,目前錢櫃公司所反應其與MCAT及TMCS談判授權之爭議,不論係依其與MUST談判協議標準抑或依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費率,均與其實際使用情形統計得出之結果產生極大落差,如何針對仲團與利用人間關於使用報酬爭議,給予更具體之建議意見或函釋,以協助雙方公平協商,提請委員討論。
決議
本案原為96年2月2日第1次著審會擬定之議案,因故順延至本次討論,惟因僅以口頭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席,本案當事人之ㄧ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並未與會,為求程序之周延性,再以書面通知MCAT出席,併提下次會議討論。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6年第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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