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別忘在每年3月20日前轉開合夥人所得稅扣繳憑單
國稅局各年度各類扣(免)繳憑單申報會於每年2月1日截止,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若接到前揭年度扣免繳憑單(備查聯),經核對無誤後,應於3月20日前將取得扣繳憑單上扣繳稅額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以聯合事務所名義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執行業務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供各執行業務者作為抵退所得稅之依據。辦理「轉開」事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二、轉開與各執行業務者之所得扣繳憑單報核聯。
三、該聯合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
國稅局提醒聯合事務所辦理轉開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扣繳單位欄之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均應填寫主事務所資料。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執行業務所得之類別及載明執業業別或代號。
三、所得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所屬年月及所得給付年度各欄應注意填載正確。
四、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填入「0」、空白或「* * *
* *」符號,扣繳率無需填載。
五、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合夥人之數額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填入。
六、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與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辦理聯合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每年3月21日前將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1、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1)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2)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3)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4)合夥契約書。
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3)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4)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5)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請於申報完成後,將轉開之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以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並請配合依限辦理轉開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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