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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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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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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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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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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3)

回應編號:6316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修繕費

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 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耐用 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6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執行業務者之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平均分攤。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4)

回應編號:6315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交際費、職工福利

交際費: 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

職工福利: 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2%,超限部 分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5)

回應編號:6314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折舊

供執行業務使用、為執業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 一律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上述固定資產為房屋時,其有非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折舊,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左: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卅 (耐用年限+1) = 殘價
(成本-殘價) 卅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折舊年限應不短於固年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每年攤提之折舊額= 無殘價:成本卅耐用年數
有殘價:(成本-殘價)卅耐用年數

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 92.12.31前購置者以不超過150萬元為限 93.1.1以後購置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 。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6)

回應編號:6313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列為費用,但受有保險賠償 部分,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7)

回應編號:6312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捐贈

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取得收據或證明。

對國防、勞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10%為限,
公式為:〔核定收入總額-各項損費 (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 〕÷ (1+10/100) ×10%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 法第17及18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 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回應主題: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8)

回應編號:6311

執行業務費用之旅費

執行業務者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執業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政府機關或學校團體指派、外國專業團體邀請或業務需要,出國參加專業會議或考察者,經提示證明文件,其出國費用,准予核實列支。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之差旅費受政府機關、專業團體或委託人補助者,應予減除,不得再列支旅費。

執行業務者之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如左:
A. 國內出差:
交通費、宿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日支膳雜費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者,准予認定,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1) 設立人本人及經理(高級職位主管)每人每日新台幣七百元。
(2)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B. 國外出差:
1 交通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2 日支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火車、汽車、計程車之車資,得憑經手人 (出差人) 出具之證明入帳。
日支膳雜費超過前項列支標準部分,執行業務者得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並均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視為出差人員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自行調整減除費用。免視為出差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免列單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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